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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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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很简单吗?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董秀秀

遗产本来是亲人去世后留给后人最后的礼物,但是,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遗产继承纠纷问题日益增多。比如,放弃遗产继承纠纷中,往往有当事人本打算放弃继承,后因种种原因反悔,此时是否还有可能继承遗产?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与放弃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

一、放弃遗产继承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因此,若是只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而事后反悔,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放弃行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放弃遗产继承的时间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亦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但是实践中,出于某种原因,往往有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就主动放弃了继承,这种继承前的放弃是否有效,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需要根据当事人放弃继承的原因以及反悔的原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判决。

三、放弃继承权,尤其是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翻悔?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该解释,在遗产未进行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以翻悔,但是必须由人民法院裁量其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实践中,即使通过公证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仍可以反悔,并请求法院裁量确认。比如,在马某乙、马某丙等与马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纠纷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放弃继承的公证事宜系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基于实现最初的协商意见而作出,但在办理公证后,其他继承人却未能与上述四位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遗产现尚未处理,故对继承人马某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翻悔放弃继承的意见,予以承认。”[1]

四、未经配偶同意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因此,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带有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则比较特殊,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2]

[1] (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2] S.L,《未经配偶同意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人视点,2018-04-0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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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很简单吗?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董秀秀

遗产本来是亲人去世后留给后人最后的礼物,但是,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遗产继承纠纷问题日益增多。比如,放弃遗产继承纠纷中,往往有当事人本打算放弃继承,后因种种原因反悔,此时是否还有可能继承遗产?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与放弃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

一、放弃遗产继承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因此,若是只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而事后反悔,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放弃行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放弃遗产继承的时间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亦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但是实践中,出于某种原因,往往有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就主动放弃了继承,这种继承前的放弃是否有效,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需要根据当事人放弃继承的原因以及反悔的原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判决。

三、放弃继承权,尤其是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翻悔?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该解释,在遗产未进行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以翻悔,但是必须由人民法院裁量其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实践中,即使通过公证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仍可以反悔,并请求法院裁量确认。比如,在马某乙、马某丙等与马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纠纷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放弃继承的公证事宜系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基于实现最初的协商意见而作出,但在办理公证后,其他继承人却未能与上述四位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遗产现尚未处理,故对继承人马某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翻悔放弃继承的意见,予以承认。”[1]

四、未经配偶同意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因此,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带有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则比较特殊,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2]

[1] (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2] S.L,《未经配偶同意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人视点,2018-04-0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