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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了婚,“我”的姓氏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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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了婚,“我”的姓氏何去何从?

该条规定自婚姻法颁布之初就一直没有变更过,明确了子女姓氏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跟随母亲。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井静娟

情景模拟

已经上小学三年级的李小某(女)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活泼开朗、勤学好问的好学生,但是最近上课总是恍恍惚惚,心情低落,成绩也直线下降,班主任老师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课间时间,老师将李小某叫到办公室,询问她的近况,李小某吞吞吐吐,最后就说了一句:“老师,我的名字可能要改成赵某了”,然后就哭的不成样子,再问什么都不说了。老师感觉很奇怪:莫名奇妙的改什么姓啊?

班主任老师不放心,周末去家访,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原来李某是母亲王某和前夫生育的孩子,在李某还未满一岁时母亲王某就和亲生父亲赵某离婚了,后来嫁给了现在的继父李某,为了让孩子能够有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并尽快融入新家庭,母亲王某就让孩子随了继父的姓氏,也没有告诉孩子亲生父亲不是李某的事实。李某对孩子也是疼爱有加,像对待自己亲生闺女一样,一家三口日子过的也算是其乐融融。

李小某的亲生父亲这么多年也从来没有给过抚养费,对孩子也不闻不问,李某也不知道这个亲生父亲的存在。李某也再婚有了家庭,但是一直怀不上孩子,就想起来了自己还有个亲生骨肉,联系上王某要孩子的探视权,听说王某将孩子姓氏随了继父后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孩子改成赵小某。他这么一闹,孩子也知道了自己的身世,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直以为的亲生父亲是继父,自己的亲生父亲当年狠心抛弃自己和母亲,这么多年都不曾关心过她的成长,而且在她小小的脑袋里以为法院一定会判自己改回亲生父亲的姓氏,那周围的同学好朋友们岂不是都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越想越觉得自己很可怜,以至于每天都精神恍惚,闷闷不乐。

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实践,李小某果真要改回亲生父亲的姓氏换成赵小某么?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发展

(一)子女姓氏选择问题

1.《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该条规定自婚姻法颁布之初就一直没有变更过,明确了子女姓氏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跟随母亲。大家可以注意该法条里写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一般的法律解释,可以解读为非强制性规定,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也可以不随父姓和母姓呢?

根据我国前期的司法实践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入户的实践,该法条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选择父亲和母亲之外的第三个姓氏,公安局不给办啊。此处的“可以”主要意思是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协商确定,体现的是法律在规定家事关系时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及提倡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事关系的复杂,如果单纯的将该法条局限在子女只能在父姓和母姓之间选择一个,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麻烦,当事人的很多意愿不能达到。比如:孩子的父亲本来是随着奶奶的姓氏,自己的孩子希望可以随着爷爷的姓氏,母亲也没有意见,但是办理户口时却没办法如愿以偿;又或者被收养的孩子希望变成养父母的姓氏,孩子父母希望孩子可以跟随恩人的姓氏等等问题。直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2.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自上述司法解释通过之后,我国关于姓氏的问题放开了一个小口子,确认子女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跟随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或者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的姓氏,也明确了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该解释又列举了第三款的兜底性条款,为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留下了司法空间。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姓氏的更改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父母离婚后一方想要更改子女姓氏的问题,姓氏是可以随意更改的么?

1.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2.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一方不同意给子女改名,应说服另一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

3.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4.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上述三个文件明确了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要更改子女的姓名需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实践中和平离婚的还有可能协商一下,那些因为闹离婚而恨不得变成仇人的夫妻双方如果还指望他们好好协商一下无异于火上浇油,该司法精神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很低,有时反而会为双方增加新的矛盾点。

正如前文中的李小某一样,如果让她的亲生父母坐下来好好协商一下姓氏更改问题几乎不可能,如果男方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直接判令李小某改为赵小某,估计双方的矛盾会更深。

三、情景模拟解答

通过以上法条的列举和司法实践发展的论述,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问题的相关解决方案。回到前面的情景模拟,难道法院真的不考虑其他因素直接判决李小某改姓氏么?答案是未必。

姓名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子女的姓名权应由子女个人享有,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和父母离婚时是否更改的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规定是基于子女尚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的决定权由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父母既然是监护人,其权利的行使就应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

前述案件中李小某已经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在判决时要考虑李小某的意愿,如果她自己认为多年以来一直以李姓对外称呼,忽然改成赵姓对自己的生活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希望法院判决作出更改,法院也会考虑有利于李小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上,驳回其亲生父亲要求更改姓氏的诉讼请求。

四、呼吁

姓名只是一种记号,其根本作用是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的自然人主体,便于呼叫和对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认祖归宗观念过于深重,在双方因为更改子女姓氏发生纠纷、争得头破血流时是不是都应该想想无论孩子姓什么叫什么,血液里的亲情是割舍不断的联接,父母更应该静下心来关心孩子本身的身心健康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为争取一个符号弄得两败俱伤。国家法律现在都已经放开了,我们的观念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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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了婚,“我”的姓氏何去何从?

该条规定自婚姻法颁布之初就一直没有变更过,明确了子女姓氏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跟随母亲。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井静娟

情景模拟

已经上小学三年级的李小某(女)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活泼开朗、勤学好问的好学生,但是最近上课总是恍恍惚惚,心情低落,成绩也直线下降,班主任老师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课间时间,老师将李小某叫到办公室,询问她的近况,李小某吞吞吐吐,最后就说了一句:“老师,我的名字可能要改成赵某了”,然后就哭的不成样子,再问什么都不说了。老师感觉很奇怪:莫名奇妙的改什么姓啊?

班主任老师不放心,周末去家访,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原来李某是母亲王某和前夫生育的孩子,在李某还未满一岁时母亲王某就和亲生父亲赵某离婚了,后来嫁给了现在的继父李某,为了让孩子能够有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并尽快融入新家庭,母亲王某就让孩子随了继父的姓氏,也没有告诉孩子亲生父亲不是李某的事实。李某对孩子也是疼爱有加,像对待自己亲生闺女一样,一家三口日子过的也算是其乐融融。

李小某的亲生父亲这么多年也从来没有给过抚养费,对孩子也不闻不问,李某也不知道这个亲生父亲的存在。李某也再婚有了家庭,但是一直怀不上孩子,就想起来了自己还有个亲生骨肉,联系上王某要孩子的探视权,听说王某将孩子姓氏随了继父后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孩子改成赵小某。他这么一闹,孩子也知道了自己的身世,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直以为的亲生父亲是继父,自己的亲生父亲当年狠心抛弃自己和母亲,这么多年都不曾关心过她的成长,而且在她小小的脑袋里以为法院一定会判自己改回亲生父亲的姓氏,那周围的同学好朋友们岂不是都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越想越觉得自己很可怜,以至于每天都精神恍惚,闷闷不乐。

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实践,李小某果真要改回亲生父亲的姓氏换成赵小某么?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发展

(一)子女姓氏选择问题

1.《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该条规定自婚姻法颁布之初就一直没有变更过,明确了子女姓氏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跟随母亲。大家可以注意该法条里写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一般的法律解释,可以解读为非强制性规定,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也可以不随父姓和母姓呢?

根据我国前期的司法实践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入户的实践,该法条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选择父亲和母亲之外的第三个姓氏,公安局不给办啊。此处的“可以”主要意思是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协商确定,体现的是法律在规定家事关系时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及提倡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事关系的复杂,如果单纯的将该法条局限在子女只能在父姓和母姓之间选择一个,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麻烦,当事人的很多意愿不能达到。比如:孩子的父亲本来是随着奶奶的姓氏,自己的孩子希望可以随着爷爷的姓氏,母亲也没有意见,但是办理户口时却没办法如愿以偿;又或者被收养的孩子希望变成养父母的姓氏,孩子父母希望孩子可以跟随恩人的姓氏等等问题。直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2.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自上述司法解释通过之后,我国关于姓氏的问题放开了一个小口子,确认子女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跟随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或者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的姓氏,也明确了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该解释又列举了第三款的兜底性条款,为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留下了司法空间。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姓氏的更改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父母离婚后一方想要更改子女姓氏的问题,姓氏是可以随意更改的么?

1.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2.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一方不同意给子女改名,应说服另一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

3.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4.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上述三个文件明确了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要更改子女的姓名需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实践中和平离婚的还有可能协商一下,那些因为闹离婚而恨不得变成仇人的夫妻双方如果还指望他们好好协商一下无异于火上浇油,该司法精神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很低,有时反而会为双方增加新的矛盾点。

正如前文中的李小某一样,如果让她的亲生父母坐下来好好协商一下姓氏更改问题几乎不可能,如果男方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直接判令李小某改为赵小某,估计双方的矛盾会更深。

三、情景模拟解答

通过以上法条的列举和司法实践发展的论述,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问题的相关解决方案。回到前面的情景模拟,难道法院真的不考虑其他因素直接判决李小某改姓氏么?答案是未必。

姓名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子女的姓名权应由子女个人享有,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和父母离婚时是否更改的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规定是基于子女尚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的决定权由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父母既然是监护人,其权利的行使就应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

前述案件中李小某已经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在判决时要考虑李小某的意愿,如果她自己认为多年以来一直以李姓对外称呼,忽然改成赵姓对自己的生活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希望法院判决作出更改,法院也会考虑有利于李小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上,驳回其亲生父亲要求更改姓氏的诉讼请求。

四、呼吁

姓名只是一种记号,其根本作用是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的自然人主体,便于呼叫和对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认祖归宗观念过于深重,在双方因为更改子女姓氏发生纠纷、争得头破血流时是不是都应该想想无论孩子姓什么叫什么,血液里的亲情是割舍不断的联接,父母更应该静下心来关心孩子本身的身心健康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为争取一个符号弄得两败俱伤。国家法律现在都已经放开了,我们的观念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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