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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不服293万国家赔偿向最高法申诉 同时提交错案追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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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不服293万国家赔偿向最高法申诉 同时提交错案追究申请书

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但是否立案要等进一步的通知。

李锦莲在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 摄影:王昱倩

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但是否立案要等进一步的通知。

界面新闻此前曾报道,2018年9月18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作出(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界面新闻今日获得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称,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申请书中,李锦莲提出了七项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院赔偿决定书;赔偿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内每一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中,2011年11月10日再审维持有罪裁判起,至2018年6月1日下达无罪判决止共计2395天,应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三倍计算;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李锦莲推迟7年多才取得国家赔偿,此7年间赔偿款应产生的利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李锦莲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道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李锦莲告诉界面新闻,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他因错案失去人身自由长达7175天,江西高院赔偿决定只认定了7147天,他认为,他遭受乡政府的刑讯逼供后,曾在山上躲了28天,这28天也应该计算上。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李锦莲认为,由于被刑讯逼供导致右耳失聪,胸部肿起,腰部无法挺直,严重驼背,左手无法正常抬起。这些已经留下终身残疾,江西省高院应当赔偿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李锦莲要求对8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共计1200万元,并要求对江西省高院2011年维持原判造成的二次伤害赔偿抚慰金300万元。李锦莲认为,2011年以来国家赔偿金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江西省高院也应当支付。

此前在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江西省高院认为,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请求,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应予驳回。关于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而关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江西省高院认为,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高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新闻稿件,在媒体上进行了刊登或转发。江西省高院认为,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

代理李锦莲申诉国家赔偿事宜的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今天同时向最高法提交的还有一份《错案追究申请书》,“明天,我们将去最高检和国家监察委提交两份刑事控告书。第一份是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第二份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盘问留置’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其不堪压力,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此前,这两份控告书已经向江西省监察委提交,但是至今没有回复。”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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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不服293万国家赔偿向最高法申诉 同时提交错案追究申请书

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但是否立案要等进一步的通知。

李锦莲在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 摄影:王昱倩

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但是否立案要等进一步的通知。

界面新闻此前曾报道,2018年9月18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作出(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界面新闻今日获得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称,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申请书中,李锦莲提出了七项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院赔偿决定书;赔偿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内每一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中,2011年11月10日再审维持有罪裁判起,至2018年6月1日下达无罪判决止共计2395天,应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三倍计算;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李锦莲推迟7年多才取得国家赔偿,此7年间赔偿款应产生的利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李锦莲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道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李锦莲告诉界面新闻,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他因错案失去人身自由长达7175天,江西高院赔偿决定只认定了7147天,他认为,他遭受乡政府的刑讯逼供后,曾在山上躲了28天,这28天也应该计算上。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李锦莲认为,由于被刑讯逼供导致右耳失聪,胸部肿起,腰部无法挺直,严重驼背,左手无法正常抬起。这些已经留下终身残疾,江西省高院应当赔偿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李锦莲要求对8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共计1200万元,并要求对江西省高院2011年维持原判造成的二次伤害赔偿抚慰金300万元。李锦莲认为,2011年以来国家赔偿金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江西省高院也应当支付。

此前在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江西省高院认为,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请求,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应予驳回。关于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而关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江西省高院认为,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高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新闻稿件,在媒体上进行了刊登或转发。江西省高院认为,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

代理李锦莲申诉国家赔偿事宜的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今天同时向最高法提交的还有一份《错案追究申请书》,“明天,我们将去最高检和国家监察委提交两份刑事控告书。第一份是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第二份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盘问留置’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其不堪压力,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此前,这两份控告书已经向江西省监察委提交,但是至今没有回复。”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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