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莲不服江西高院作出的293万国家赔偿决定 今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2018年10月18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此前,界面新闻记者报道,2018年9月18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作出(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江西省高院将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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