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田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候选人
自由奔放,百无禁忌的荷兰,立法方面也呈现出包容性甚至先锋性,如对软性毒品、同性恋婚姻、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其宽容松弛的社会氛围一脉相承,在刑事司法方面,荷兰亦表现出轻刑化、温和化特征,如无死刑,无最低刑罚限制等。
近观之,荷兰的刑罚制度中也有雷霆一面,即: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质言之,牢底坐穿,不得假释,无国王特赦不得出。而国王恩典被触发的几率实在不高——自1986年至今,仅有一位病重罪犯凭国王特赦离开监狱,并在不久后不治身亡。
如此恪守绝对字面意思上的“终身监禁”,四顾西欧,只有英国与荷兰站在同一阵线,其他各国多实行相对的终身监禁刑,罪犯在服刑相当一段时间后,经由复查,有被减刑或假释的可能。
荷兰式终身监禁是在1870年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出现的。废止死刑,不再对肉体实施“即刻消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既为“替代”,其残酷程度必然大体与死刑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既然毫无自由的指望,那被监禁的日日夜夜无疑是无数个“分期”的精神凌迟。正如美国刑罚学家利文斯顿所言:“这人在世上已经死去,这间牢房就是他的坟墓。”
荷兰终身监禁适用于多重谋杀、恐怖主义犯罪以及袭击国王等重罪,范围远比在我国所涉及的罪名多。但实际上,截至2018年10月,荷兰全境约1700万人口中,仅有约40人被处此极刑,比例是极小的,其实,法院总体持高度审慎态度。
纵观整个欧洲,早在1975年,一次欧洲部长会议的备忘录中就提出,没有人应被彻底剥夺重获自由的机会,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刑是不人道的;2013年,欧洲人权法院在多个判决中挑战绝对终身刑,这其中以“温特三人诉英国案”最为有名。
温特等人分别因多重谋杀等重罪而被判终身监禁,关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中。在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后,“恶魔们”得到了一线曙光:上诉庭17名法官以16:1裁定,罪犯有被复查的权利。法庭称,无自由指望的终身监禁侵犯了人权,与《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相悖;即使是终身监禁的犯人,亦有权“心怀希望”,他有权知晓如何做才能有朝一日被释放或被复查,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要求。
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讨论。英国前首相卡梅伦表示强烈反对,称那些极其邪恶的罪犯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即使终身监禁也不足以偿还;时任司法部长的克里斯·格雷林则称,当年起草《欧洲人权公约》的先贤们得知这项判决后会气得从坟墓里跳出来。难以想象面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法官将不能再对其宣布:你将在铁窗内度过余生。
法庭传递出的信息无疑将使英国民众深感失望,而对克里斯·格雷林而言,则更加坚定了削弱欧洲人权法庭对英国人权法干涉的决心。
与义愤填膺的政客们不同,剑桥大学刑法教授尼古拉·帕德菲尔德对“掀翻棺材板”表达了不同意见。
她指出:《欧洲人权公约》于二战疮痍后开始起草,正是因为人们深切认识到尊重每一个人的个体权利至关重要。公约保障的是每个人最低限度的人权与自由,当然也包括社会边缘人。此外,应正确理解这项判决:法庭绝没有“不论罪行几何,一律到期放人”的意思,只是指出应允许复查,而复查结论当然并不唯一。
荷兰这边,对人权法院判例精神的吸收则要平顺得多。2015年,荷兰地方法院在对嫌疑人R氏兄弟的判决中明确写到,尽管两人恶行昭著(2012年抢劫并过失杀害一人,2013年谋杀了一对夫妇),但鉴于《欧洲人权公约》相关规定及荷兰国王特赦的极低发生概率,若判处终身监禁,罪犯实际上再无被释放的可能,故(仅)判处两人各30年监禁。
2016年6月,荷兰国务卿克拉斯向下议院递交计划,提议服刑25年后,重新评估犯人的情况,给予重返社会的可能。
在今天的荷兰,服刑超过27年的终身监禁犯都有了复查资格。具体来说,服刑25年后,独立的“终身监禁犯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律师、行为科学家等)”将作出是否应对犯人启动重返社会计划的意见。如果是,需综合评估他的行为表现、发展情况,并听取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最终由法律保护部长作出决定。
2016年,海牙法院埃德温一案的判决标志着荷兰终身监禁刑正式落地松绑,犯人重返社会成为现实可能:海牙法院认为,埃德温已服刑近24年,有权复查并进行重返社会培训。鉴于再社会化的培训项目将持续至少一年半,法官决定相关部门必须在10天内为埃德温量身打造一个合理计划,重点培养他的社会技能,如购买电车票等。待培训完成,会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释放。
欧洲人权法院曾多次批评荷兰,指出其“无望的终生囚禁”无异于将罪犯视为“被遗忘的人类垃圾”,必将导致其消极无望,失去改进及调整自己行为的动力;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刑罚实际上是同步加重的,太不人道。
此次荷兰的改进,虽并未彻底消除绝对终身刑的可能性,犯人仍有可能因消极的评估结论而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但确定的复查制度已是巨大进步:判刑时的万般审慎考量,情随事迁,事随世异,不必然持续成为继续监禁的理由,而给“没有生活,只是活着”的犯人以希望,也体现了法律对个体人格尊严的维护——不论他是最不起眼的那个,抑或是处在社会最边缘的那个。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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