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外资银行吸储门槛降至50万 经营业务范围再获放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外资银行吸储门槛降至50万 经营业务范围再获放宽

如征求意见稿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将有所降低、分行设立获更多便利、经营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就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银行分行或将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或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本次修改包括九条内容:

一、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作为第二十四条。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三、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增加一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作为第(四)项。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七、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八、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从本次修改内容来看,如征求意见稿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将有所降低、分行设立获更多便利、经营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如新增“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而原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改为现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门槛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降低了外资银行业务办理的门槛;将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资本充足率相关要求放宽至不低于8%,使得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更具弹性。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发展数十年来,从80年代的仅限于外汇资金业务、客户局限于外资企业客户,到90年代可向外资企业和国外居民提供人民币服务、允许外资行进行同业拆借,至21世纪后逐渐放开限制,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开办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本外币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债承销、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并交易企业债券等。至今,监管层不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机构。

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目前已批准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设立子行等等。

联讯证券认为,从内容来看,放开了外资行在国内设立网点和债券业务等方面的限制,进一步消除了外资行与国内银行业务方面的不平等,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行进入中国。

然而,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仍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安信证券认为,外资行与本土银行相比,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仍然较低,但是外资行的不良率水平低于中资银行,资产质量较好,资本方面也较充足,流动性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经营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与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所受的监管规则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了,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承诺,同时极大地拓展了外资银行的发展空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外资银行吸储门槛降至50万 经营业务范围再获放宽

如征求意见稿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将有所降低、分行设立获更多便利、经营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就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银行分行或将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或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本次修改包括九条内容:

一、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作为第二十四条。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三、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增加一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作为第(四)项。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七、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八、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从本次修改内容来看,如征求意见稿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将有所降低、分行设立获更多便利、经营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如新增“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而原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改为现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门槛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降低了外资银行业务办理的门槛;将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资本充足率相关要求放宽至不低于8%,使得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更具弹性。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发展数十年来,从80年代的仅限于外汇资金业务、客户局限于外资企业客户,到90年代可向外资企业和国外居民提供人民币服务、允许外资行进行同业拆借,至21世纪后逐渐放开限制,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开办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本外币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债承销、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并交易企业债券等。至今,监管层不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机构。

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目前已批准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设立子行等等。

联讯证券认为,从内容来看,放开了外资行在国内设立网点和债券业务等方面的限制,进一步消除了外资行与国内银行业务方面的不平等,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行进入中国。

然而,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仍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安信证券认为,外资行与本土银行相比,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仍然较低,但是外资行的不良率水平低于中资银行,资产质量较好,资本方面也较充足,流动性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经营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与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所受的监管规则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了,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承诺,同时极大地拓展了外资银行的发展空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