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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新监管条例降低业务门槛 与中资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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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新监管条例降低业务门槛 与中资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加剧

今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姜樊 李德尚玉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再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加大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与2014年的两次修改不同的是,此次国务院对于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多达9条,不仅松绑外资行经营准入、进一步拓宽在华业务范围,还就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思路做出调整,部分规定更加趋于弹性化。

中国正在兑现此前做出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今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多项对外开放相关政策密集落地,涉及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期货等行业的多项市场准入开放和业务范围扩大。其中,涉及外资银行的相关政策修改就有多项。

今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市场普遍认为,此次国务院修改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而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扩大金融开放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国内金融环境利大于弊,扩大金融开放更重要的是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有助于我国金融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松绑一:外资行入华门槛降低

在此次修订条款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备受银行业界关注的是新增的“第二十四条”以及删除的“第二十五条”。这两条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外资行在华经营准入的松绑。

根据国务院公告显示,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是“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与新增二十四条相配套,国务院删除原文的第二十五条则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外资行在中国多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存在,监管对外资行在华分行的审批十分严格。所以往往外资行在华普遍为“(中国)有限公司”等形式出现,而非“中国分行”。

“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无疑是让资行在华分行的设立更趋便利。”上述人士表示,对于银行来说,设立分行远比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更加方便。删除原文第二十五条,意味着在分行的数量上也将打破限制。

松绑二:外资行业务范围进一步打开

真正的松绑更在于其内在核心业务进一步开放。在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提出,外资行在华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项业务是银行核心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这可能会给外资行带来较大盈利空间。

不仅如此,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也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

一位外资行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最期待的就是实际业务,尤其是人民币业务限制的松绑。由于外资行可做的人民币业务种类较少,可做的业务中限制也较多,削弱了外资银行的竞争力,也限制了银行在华发展空间。而此次修改如果最终成文,将是对外资行业务的重要利好。

松绑三:弹性规定更具有监管效用

让外资行拥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中国的监管方式也将发生改变。在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将部分规定变得更趋于弹性化。

例如,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资行,其分行的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可不受8%的限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外资行可以符合更严格的《巴塞尔协议III》相关规定,其在华设立的分行,风险也相对可控。

此外,针对外资行的松绑,国务院也拟对监管角度进行调整。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将原有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竞争:外资行能否蚕食中资行蛋糕?

监管层对外资行的松绑举动频频,外资行的“国民待遇”日益凸显,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资银行面临的竞争或将加大。

恒银研究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资行在中国银行业中所占的比重从2011年的1.93%下滑至2017年的1.28%。除了外资行在金融危机时主动收缩业务,这样的趋势还来源于中国监管的枷锁。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中国银行业只是“大”而非“强大”。扩大开放,对于大型银行来说,更多的可能是业务层面竞争加剧,外资对我国银行业业务发展的影响不断提升,从而在市场上对大型银行形成挑战。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除了要面临业务上的调整外,可能还要面临着来自外资的收购与兼并。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也表示,即使全部放开后,外资行仍在我国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但短期内估计跨境、跨币种业务仍然是外资行经营的重点。

不过,挑战往往与机遇并存。只有开放带来竞争,才能促使中国银行业进步。

顶点财经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认为,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不会从根源上增加金融风险,相反,通过参与高质量的竞争、引入高水平的管理体系与合作伙伴,我国银行业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稳健运营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通过扩大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拥抱竞争,实现发展质量与防范风险水平的双提升,银行业才能真正变得‘大而美’,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徐阳表示,高水平对外开放,是银行业抵御风险、提升质量的可行之道。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外资银行新监管条例降低业务门槛 与中资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加剧

最新更新时间:10/26 10:00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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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新监管条例降低业务门槛 与中资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加剧

今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姜樊 李德尚玉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再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加大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与2014年的两次修改不同的是,此次国务院对于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多达9条,不仅松绑外资行经营准入、进一步拓宽在华业务范围,还就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思路做出调整,部分规定更加趋于弹性化。

中国正在兑现此前做出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今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多项对外开放相关政策密集落地,涉及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期货等行业的多项市场准入开放和业务范围扩大。其中,涉及外资银行的相关政策修改就有多项。

今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市场普遍认为,此次国务院修改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而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扩大金融开放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国内金融环境利大于弊,扩大金融开放更重要的是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有助于我国金融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松绑一:外资行入华门槛降低

在此次修订条款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备受银行业界关注的是新增的“第二十四条”以及删除的“第二十五条”。这两条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外资行在华经营准入的松绑。

根据国务院公告显示,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是“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与新增二十四条相配套,国务院删除原文的第二十五条则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外资行在中国多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存在,监管对外资行在华分行的审批十分严格。所以往往外资行在华普遍为“(中国)有限公司”等形式出现,而非“中国分行”。

“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无疑是让资行在华分行的设立更趋便利。”上述人士表示,对于银行来说,设立分行远比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更加方便。删除原文第二十五条,意味着在分行的数量上也将打破限制。

松绑二:外资行业务范围进一步打开

真正的松绑更在于其内在核心业务进一步开放。在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提出,外资行在华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项业务是银行核心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这可能会给外资行带来较大盈利空间。

不仅如此,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也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

一位外资行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最期待的就是实际业务,尤其是人民币业务限制的松绑。由于外资行可做的人民币业务种类较少,可做的业务中限制也较多,削弱了外资银行的竞争力,也限制了银行在华发展空间。而此次修改如果最终成文,将是对外资行业务的重要利好。

松绑三:弹性规定更具有监管效用

让外资行拥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中国的监管方式也将发生改变。在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将部分规定变得更趋于弹性化。

例如,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资行,其分行的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可不受8%的限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外资行可以符合更严格的《巴塞尔协议III》相关规定,其在华设立的分行,风险也相对可控。

此外,针对外资行的松绑,国务院也拟对监管角度进行调整。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将原有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竞争:外资行能否蚕食中资行蛋糕?

监管层对外资行的松绑举动频频,外资行的“国民待遇”日益凸显,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资银行面临的竞争或将加大。

恒银研究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资行在中国银行业中所占的比重从2011年的1.93%下滑至2017年的1.28%。除了外资行在金融危机时主动收缩业务,这样的趋势还来源于中国监管的枷锁。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中国银行业只是“大”而非“强大”。扩大开放,对于大型银行来说,更多的可能是业务层面竞争加剧,外资对我国银行业业务发展的影响不断提升,从而在市场上对大型银行形成挑战。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除了要面临业务上的调整外,可能还要面临着来自外资的收购与兼并。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也表示,即使全部放开后,外资行仍在我国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但短期内估计跨境、跨币种业务仍然是外资行经营的重点。

不过,挑战往往与机遇并存。只有开放带来竞争,才能促使中国银行业进步。

顶点财经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认为,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不会从根源上增加金融风险,相反,通过参与高质量的竞争、引入高水平的管理体系与合作伙伴,我国银行业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稳健运营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通过扩大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拥抱竞争,实现发展质量与防范风险水平的双提升,银行业才能真正变得‘大而美’,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徐阳表示,高水平对外开放,是银行业抵御风险、提升质量的可行之道。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外资银行新监管条例降低业务门槛 与中资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加剧

最新更新时间:10/2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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