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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加大对疫苗违法处罚力度 罚款高至货值金额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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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加大对疫苗违法处罚力度 罚款高至货值金额的三十倍

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修正草案提高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下限或者上限,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

我国拟加大对疫苗违法处罚力度 罚款高至货值金额的三十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于长春长生疫苗案的处罚已告一段落,但疫苗案带来的影响还在持续。于1985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历史上的第四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的最重要变化之一,即为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修订相关法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他不太急需的内容待下一步全面修订时再作修改;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同时规定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修正草案则提高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下限或者上限,例如,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产停业等处罚。并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草案新增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另一个对医药行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改变,即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

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MAH制度就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了试点,距今已有3年时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MAH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由生产拉动向研发拉动转变,生产、研发能力将同时加强,监管也会更为集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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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加大对疫苗违法处罚力度 罚款高至货值金额的三十倍

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修正草案提高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下限或者上限,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

我国拟加大对疫苗违法处罚力度 罚款高至货值金额的三十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于长春长生疫苗案的处罚已告一段落,但疫苗案带来的影响还在持续。于1985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历史上的第四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的最重要变化之一,即为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修订相关法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他不太急需的内容待下一步全面修订时再作修改;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同时规定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修正草案则提高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下限或者上限,例如,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产停业等处罚。并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草案新增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另一个对医药行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改变,即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

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MAH制度就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了试点,距今已有3年时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MAH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由生产拉动向研发拉动转变,生产、研发能力将同时加强,监管也会更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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