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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三次修改:“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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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三次修改:“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引关注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在“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方面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方面引发关注。

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体制改革部分,调整了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二是反腐国际追逃部分,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司法体制改革部分,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

王爱立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做出的修改。

“缺席审判”增加“检察院抗诉”条款

作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缺席审判”制度引发了较多关注。

“缺席审判”,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法》修正案在二审稿中就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适用于缺席审判。”

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增加了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检察院抗诉这一条款是以前讨论时漏掉的部分,它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的体现,本应出现在《刑诉法》中。因为缺席审判产生的判决仍在检察院监督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一方享有上诉权,检察院一方享有抗诉权。

其次,缺席审判产生的判决,应该推断其可能有错误,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不能指望被告人一方加以纠正,检察院应该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即便被告人一方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应该提起抗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认为,这次调整的大背景是,本次草案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行了调整,以便与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通过的《监察法》相衔接,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通过抗诉可以更加突出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与此同时,也是充分保证缺席审判被告人权益。

“速裁程序”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条款

“速裁程序”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

“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速裁程序”方面,本次又增加了“未成年人不适用”的条款。

因此在定稿中,共有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洪道德认为,现有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是放在特别程序中,速裁程序本身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严重冲突。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是以教育挽救为主,而速裁程序要求把一切都简化,因此承担不了这个任务。

为何要引入速裁程序?洪道德认为,随着改革开放,人口流动加速,犯罪率较之以前不断攀升。但与此同时,法官实行员额制,队伍不断压缩,如果仍按照现有程序处理,司法资源难以承受。速裁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洪道德表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速裁程序,我国之所以到现在才开始正式实施,跟我国的司法现实有关。在国外,速裁程序只适用于轻微犯罪。但在我国,刑事案件定罪门槛相对较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已经涵盖了很多轻微罪行的处理,不认定其为犯罪行为。“比如交通违法,国外很容易就定罪,但我们很可能到出人命了才会定罪。”

其实,速裁程序的探索和试点在我国早已开始。2012年的刑诉法确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分成了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上,另一档是三年以下。现在规定三年以下的案件,法院可以独任审判。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地方,至今已逾两年。

新增“重大立功可由公安机关撤案”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一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8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

不过,与之相关的“重大立功可由公安机关撤案”规定此前曾引发争议。

这一规定涉及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项规定在审议时曾遭到委员们的反对。有委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一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对界面新闻表示,此项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海量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将大量的案件全流程简化,大幅度缩短结案周期。但此项规定逻辑在于“以功抵过”,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撤销案件与从轻、减轻处罚有本质区别,并非是量上的差异。”李靖宇说,其次,它明显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只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允许撤销案件的规定。

在最终定稿中,这项规定被保留下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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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三次修改:“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引关注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在“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方面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缺席审判”及“速裁程序”方面引发关注。

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体制改革部分,调整了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二是反腐国际追逃部分,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司法体制改革部分,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

王爱立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做出的修改。

“缺席审判”增加“检察院抗诉”条款

作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缺席审判”制度引发了较多关注。

“缺席审判”,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法》修正案在二审稿中就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适用于缺席审判。”

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增加了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检察院抗诉这一条款是以前讨论时漏掉的部分,它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的体现,本应出现在《刑诉法》中。因为缺席审判产生的判决仍在检察院监督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一方享有上诉权,检察院一方享有抗诉权。

其次,缺席审判产生的判决,应该推断其可能有错误,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不能指望被告人一方加以纠正,检察院应该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即便被告人一方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应该提起抗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认为,这次调整的大背景是,本次草案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行了调整,以便与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通过的《监察法》相衔接,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通过抗诉可以更加突出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与此同时,也是充分保证缺席审判被告人权益。

“速裁程序”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条款

“速裁程序”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

“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速裁程序”方面,本次又增加了“未成年人不适用”的条款。

因此在定稿中,共有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洪道德认为,现有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是放在特别程序中,速裁程序本身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严重冲突。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是以教育挽救为主,而速裁程序要求把一切都简化,因此承担不了这个任务。

为何要引入速裁程序?洪道德认为,随着改革开放,人口流动加速,犯罪率较之以前不断攀升。但与此同时,法官实行员额制,队伍不断压缩,如果仍按照现有程序处理,司法资源难以承受。速裁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洪道德表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速裁程序,我国之所以到现在才开始正式实施,跟我国的司法现实有关。在国外,速裁程序只适用于轻微犯罪。但在我国,刑事案件定罪门槛相对较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已经涵盖了很多轻微罪行的处理,不认定其为犯罪行为。“比如交通违法,国外很容易就定罪,但我们很可能到出人命了才会定罪。”

其实,速裁程序的探索和试点在我国早已开始。2012年的刑诉法确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分成了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上,另一档是三年以下。现在规定三年以下的案件,法院可以独任审判。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地方,至今已逾两年。

新增“重大立功可由公安机关撤案”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一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8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

不过,与之相关的“重大立功可由公安机关撤案”规定此前曾引发争议。

这一规定涉及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项规定在审议时曾遭到委员们的反对。有委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一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对界面新闻表示,此项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海量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将大量的案件全流程简化,大幅度缩短结案周期。但此项规定逻辑在于“以功抵过”,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撤销案件与从轻、减轻处罚有本质区别,并非是量上的差异。”李靖宇说,其次,它明显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只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允许撤销案件的规定。

在最终定稿中,这项规定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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