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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短信说被自己被起诉了,怎么辨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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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短信说被自己被起诉了,怎么辨别真伪?

电话和短信,都不是正常的诉讼文书渠道,它们最大的作用,估计只是快递员通知你过来签收文书而已。

我们在很多的电信诈骗案例里面,看到过不少人因为收到假冒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的信息而被骗取大量金钱的故事。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些受害者总是各种不小心,我们总觉得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话肯定不会是这个结果。

但扪心自问,当一个“犯罪”的罪名突如其来地被强加在你头上,而你现在又有一个可以为自己洗脱的机会,自己真的能做到冷静而镇定吗?

当事人们担心的,无非就是自己真的因为某些原因,被法院起诉了,那么,究竟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卷进了犯罪事件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究竟电话或者短信,能不能作为通知我们被起诉的渠道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中有以下条文: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简单地说,就是法院传票原则上是需要本人接受的,因为送达的时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签名盖章以及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不在的话,可以由指定的人员,比如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属和授权代理人代为接收。如果你拒绝接受传票,一样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你所在的地方,并且按照流程记录下来,视为签收。当当事人在某些不方便自己通信的地方,相关的单位可以代为接收,但必须立即移交给受送达人签收。实在是因为受送达人因为地址不详或者下落不明等各种原因无法送达的,则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解决。

但我们可以非常确定的是,电话和短信,都不是正常的诉讼文书渠道,它们最大的作用,估计只是快递员通知你过来签收文书而已。

所以,如果只是在电话或者短信里面收到自己被起诉的信息,基本就可以判定为是虚假信息了,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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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短信说被自己被起诉了,怎么辨别真伪?

电话和短信,都不是正常的诉讼文书渠道,它们最大的作用,估计只是快递员通知你过来签收文书而已。

我们在很多的电信诈骗案例里面,看到过不少人因为收到假冒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的信息而被骗取大量金钱的故事。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些受害者总是各种不小心,我们总觉得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话肯定不会是这个结果。

但扪心自问,当一个“犯罪”的罪名突如其来地被强加在你头上,而你现在又有一个可以为自己洗脱的机会,自己真的能做到冷静而镇定吗?

当事人们担心的,无非就是自己真的因为某些原因,被法院起诉了,那么,究竟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卷进了犯罪事件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究竟电话或者短信,能不能作为通知我们被起诉的渠道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中有以下条文: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简单地说,就是法院传票原则上是需要本人接受的,因为送达的时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签名盖章以及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不在的话,可以由指定的人员,比如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属和授权代理人代为接收。如果你拒绝接受传票,一样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你所在的地方,并且按照流程记录下来,视为签收。当当事人在某些不方便自己通信的地方,相关的单位可以代为接收,但必须立即移交给受送达人签收。实在是因为受送达人因为地址不详或者下落不明等各种原因无法送达的,则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解决。

但我们可以非常确定的是,电话和短信,都不是正常的诉讼文书渠道,它们最大的作用,估计只是快递员通知你过来签收文书而已。

所以,如果只是在电话或者短信里面收到自己被起诉的信息,基本就可以判定为是虚假信息了,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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