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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天丝称收到“终局裁决”: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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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天丝称收到“终局裁决”: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严彬方面称,正在等待律师意见,稍后将作出回应。

今天傍晚,红牛功能饮料商标权的拥有者泰国天丝公司向小食代发来一份落款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的声明,称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

其在声明中指出,该《裁决书》确认,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值得留意的是,天丝公司在上述声明中指出,《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那么,事情是否真的已经尘埃落定?对此,今晚严彬方面在回复小食代查询时称,正在等待律师意见,稍后将作出回应。但截至推送时止,尚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应。

以下为泰国天丝声明原文:

我们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其中确认以下内容:

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合资公司另一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环球市场公司”,由严彬先生实际控制)在开庭审理中曾以反请求形式主张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对此,仲裁庭认为该主张在性质上是对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条款的变更,但环球市场公司没有提供申请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与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将经营期限变更为30年的证据资料,也没有提供各方股东默示合意可以延长合资公司期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不采信该主张。

根据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中关于经营年限连续计算(合资公司在迁址北京前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即1995年至1998年期间)的约定,合资期限本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即合资期限应从合资公司最初在深圳设立时即1995年12月25日起算。但由于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合资公司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纳入合资公司经营期间,导致1998年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届满日写为2018年9月29日。由于合资公司向北京工商局提出错误申请所导致的该等后果应由合资公司及其投资者自行承担,仲裁庭认定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

上述《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我们特此重申,合资公司的20年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合资公司应当立即清算并停止一切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为保护合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其他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公司强制清算诉讼,并对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对我们坚定的法律立场和正当的权利主张充满信心,更坚信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

事实上,就在一周之前,泰国天丝方面和严彬一方均各自发声。天丝方面称已在华提起强制清算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而严彬方面则透露,将于一周内在泰国报案和提起诉讼,又声言如双方的“五十年协议”被违反,将给红牛中国造成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会追讨全部经济损失。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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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天丝称收到“终局裁决”: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严彬方面称,正在等待律师意见,稍后将作出回应。

今天傍晚,红牛功能饮料商标权的拥有者泰国天丝公司向小食代发来一份落款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的声明,称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

其在声明中指出,该《裁决书》确认,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值得留意的是,天丝公司在上述声明中指出,《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那么,事情是否真的已经尘埃落定?对此,今晚严彬方面在回复小食代查询时称,正在等待律师意见,稍后将作出回应。但截至推送时止,尚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应。

以下为泰国天丝声明原文:

我们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其中确认以下内容:

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合资公司另一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环球市场公司”,由严彬先生实际控制)在开庭审理中曾以反请求形式主张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对此,仲裁庭认为该主张在性质上是对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条款的变更,但环球市场公司没有提供申请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与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将经营期限变更为30年的证据资料,也没有提供各方股东默示合意可以延长合资公司期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不采信该主张。

根据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中关于经营年限连续计算(合资公司在迁址北京前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即1995年至1998年期间)的约定,合资期限本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即合资期限应从合资公司最初在深圳设立时即1995年12月25日起算。但由于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合资公司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纳入合资公司经营期间,导致1998年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届满日写为2018年9月29日。由于合资公司向北京工商局提出错误申请所导致的该等后果应由合资公司及其投资者自行承担,仲裁庭认定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

上述《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我们特此重申,合资公司的20年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合资公司应当立即清算并停止一切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为保护合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其他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公司强制清算诉讼,并对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对我们坚定的法律立场和正当的权利主张充满信心,更坚信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

事实上,就在一周之前,泰国天丝方面和严彬一方均各自发声。天丝方面称已在华提起强制清算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而严彬方面则透露,将于一周内在泰国报案和提起诉讼,又声言如双方的“五十年协议”被违反,将给红牛中国造成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会追讨全部经济损失。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