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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出台狱务公开意见 堵塞“减刑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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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出台狱务公开意见 堵塞“减刑黑洞”

司法部日前出台《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

图片来源:CFP

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 

类似的“狱务黑幕”也发生在江苏。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某先后15次非法收受24.2万余元,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等方面弄虚作假。

梳理近年来发生在多地的数起典型减刑假释暗箱操作案件,大多与狱务公开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有关。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中国司法部正在努力填补监狱管理中的漏洞。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出台《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

分类公开,是此次推进狱务公开的重点。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

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

对罪犯,除上述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不过,《意见》强调要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未来,家属和公众还将通过微信等平台了解到狱务公开的信息。《意见》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拓宽公开的渠道。对罪犯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对罪犯近亲属,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查询终端,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让社会公众了解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

此外,为严防暗箱操作,《意见》还要求各地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对于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将邀请执法监督员列席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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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出台狱务公开意见 堵塞“减刑黑洞”

司法部日前出台《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

图片来源:CFP

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 

类似的“狱务黑幕”也发生在江苏。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某先后15次非法收受24.2万余元,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等方面弄虚作假。

梳理近年来发生在多地的数起典型减刑假释暗箱操作案件,大多与狱务公开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有关。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中国司法部正在努力填补监狱管理中的漏洞。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出台《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

分类公开,是此次推进狱务公开的重点。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

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

对罪犯,除上述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不过,《意见》强调要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未来,家属和公众还将通过微信等平台了解到狱务公开的信息。《意见》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拓宽公开的渠道。对罪犯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对罪犯近亲属,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查询终端,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让社会公众了解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

此外,为严防暗箱操作,《意见》还要求各地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对于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将邀请执法监督员列席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