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部分细节。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该专利在2008年8月29日被申请,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

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的代理人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裁定书,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完整地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主体及行为,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但依据不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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