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静娟
“电商法的施行意味着中国电子商务野蛮生长的时期在法律上结束了。”在10月26日举行的电商产品质量责任落实研讨会上,南方智库发起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研究会会员王拥军做出以上表述。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的深层次变革,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与消费习惯由此改变,产生了新的经济形态与模式,电商的发展便是其中一大代表。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下,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各界对于明年将施行的电商法寄予厚望。
新经济模式下,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
作为广东消费领域的资深研究员,南方智库发起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研究会会员王拥军认为,电商平台发展到今天,我们消费者仍需要面对权益保护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生产状态,叫做无组织的组织化,产生了无权利的权利主张。
在无组织的经济形态与野蛮的流量驱动下,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时下大热的社交电商拼多多为例,“大白兔”变“六白兔”、“蓝月亮”变“蓝月壳”、“七匹狼”变“千匹狼”……由此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也使其成为消费者讨伐的焦点。
“看得见的知识产权与看不见的质量制造,见不得光的地摊鬼市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成为‘新经济’”,王拥军表示,以拼多多为代表的众多电商平台因质量问题和知识产权负面舆情屡次被讨伐,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流量的驱动与诱惑。
传统监管方式与新经济模式之间的不适应
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变化改变了社会的基本状态,在Web 3.0时代,互联网以个人创造应用为中心,更强大的云计算平台为基础,提供一种跨越多种媒介的商业和应用服务的互联网形态。反映到电商领域的发展,在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发展成熟的情况下,新的社交电商平台如拼多多等也在这一时代崛起,分得一杯羹。
在此背景下,新的问题不断衍生,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模式的发展。例如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纠纷、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不良竞争等问题,都缺乏更为细致的法律依据与规范。
“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比传统渠道购物消费者付出更多,不但给钱还要把家庭住址、身份证、银行卡等等私密信息提供给平台方,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消费者得到比传统渠道更多的保护吗?显然没有,反而得到了更多的‘推送’和骚扰甚至网络诈骗。流量驱动是电商平台的第一选择,对新经济模式立法的宽容、包容不等于放纵责任的借口。”王拥军在接受界面广东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更大的保障,这也是电商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之一。
电商法需平衡平台与消费者、竞争对手之间的博弈
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电子商务法》得以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面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就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王拥军表示,明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等措施,接到通知的电商平台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公示通知。
王拥军还表示,因模式的不同,电商平台受电商法影响各不相同。京东、天猫、严选等B2C电商平台更贴近传统商业形态,受影响最大的则是淘宝、拼多多等C2C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淘宝的发展历史中,假货问题始终是难以挥之而去的阴影,而今年开始,假货在舆论上的压力逐渐转移到了更为低价的拼多多身上。”
那么,以“新电商”标榜自己的拼多多和腾讯要对平台内售假商家负多大责任?根据电商法的规定,消费者如果从拼多多App上购买到了假货要追责,拼多多要承担责任;消费者如果是从拼多多在微信小程序上购买到了假货要追责,拼多多要承担责任,但微信是不承担责任的。“工商、税务等市场准入制度覆盖电商,将影响淘宝等C2C电商平台的增长。拼多多也属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但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交网络微信却不是。” 王拥军认为,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下复杂的经济形态与经济体之间的联系、如何权衡平台和消费者、平台和竞争对手之间的博弈,这是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需要去处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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