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校园欺凌行为将受法律严惩,准确界分校园内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10月29日下午,一起高年级学生欺凌低年级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而在此次发布会上,江苏苏州法院共向社会通报了2017年度典案例20件和精品文书20篇,其中包含刑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等各类型案例。
使用暴力“借款”构成抢劫
[基本案情]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均系在校生,于2016年5月25日晚在苏州技师学院男生宿舍,围殴该校低年级学生夏某某,致夏某某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后吴某鑫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000元。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归案后,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夏某某并取得谅解。吴某鑫退还赃款1000元。
吴某鑫作为在校生,对低年级同学使用暴力“借款”的行为性质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吴某鑫辩解其是向被害人借钱而非抢劫,其辩护人提出吴某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数众多,对被害人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被害人在遭受长时间高强度暴力的情形下,恐惧心理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吴某鑫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没有直接答应,于是吴某鑫“一直在逼着他”,当再次胁迫被害人“借款”时,对方因为“怕了就同意了”,表明被害人“借款”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遭受暴力威胁后,出于不敢反抗而被迫同意。此外,吴某鑫的供述证明,其在案发现场将殴打被害人的几段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朋友,说“打了两个小时的架”还“搞了1000元”,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不法意图。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逼迫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当场向其转账1000元。虽然吴某鑫在被害人报警后转账还钱,但抢劫行为属于既遂状态,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017年5月1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鑫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余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其亮点:一是准确界分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二是有效平衡了刑罚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三是扩大了案件审判效果。同时,作为在校学生,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傍名牌拒不履行诉中保全被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享有“NEW BALANCE”商标专用权。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设计是“鞋两侧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授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郑某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郑某忠的深圳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生产被控侵权运动鞋,并通过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微博、微信、淘宝以及数百家专卖店等推广销售。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以下简称新钮佰伦鞋厂)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涉案运动鞋。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斯达克公司)负责涉案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吴江新平衡鞋店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吾悦广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罚款人的侵权规模极大。在本案起诉前,涉案产品已两次被行政处罚,但各被罚款人依然在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为维护合法权益,新百伦公司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忠在收到裁定书后,不履行裁定,在法院向其发送告知书后,仍拒不履行,其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应予处罚。深圳新平衡公司不仅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且在法院向其送达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当众将文书丢弃,妨碍诉讼情节恶劣。
据此,苏州市中级法院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某忠处以10万元罚款。
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某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司法罚款案件,涉及New Balance这一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中,国内外两家企业围绕“NB”商业标识产生知识产权争议,焦点集中于:1.有关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诉中禁令出具;2.对拒不履行诉中禁令的司法制裁。这两方面问题都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审理法院较好地理解和把握了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制度,既及时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对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也为诉讼禁令的案件审理积累了审判经验。
污染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1日,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常熟市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加工,将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楼下北侧和西侧的集水池,并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经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及市公安局现场检查,各项污染物严重超标。
2015年6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顺驰公司及其股东游某豹、许某琼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及污染环境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许某琼对该判决不服,向苏州中院院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顺驰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字报告。
经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顺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超过600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国包括环境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还处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另一方面,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不断滋生。在生态环境侵权现象居高不下的情形下,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需求,本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性、代表性,有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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