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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监管新规将出台,两类机构的业务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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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监管新规将出台,两类机构的业务将受影响

本征求意见稿既展现出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网贷业务风险的监管意图,也在重塑商业银行与网贷业务合作方的关系,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

11月6日,媒体传出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地域范围;网贷业务风险控制以及联合贷款业务等主要内容做出了限制。

虽然多家商业银行表示尚未收到意见稿,后续报道指出意见稿仍处于内部审议阶段,但网传的意见稿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地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2、商业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做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能外包。

3、商业银行不得和无贷款资质的机构发放联合贷款。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与银行联合放贷将面临更严格监管

开展网贷业务的不仅有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等也保有一定规模的网贷业务。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工行的融E借、农行的网捷贷、中行的中银E贷和建行的快贷都具有明显的互联网贷款特征。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在发展网贷业务。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除了对互联网贷款做出界定外,还要求民营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时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产品报告、信息报送、年度评估等信息,在核准后才能正常经营。民营银行需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风险控制。针对联合放贷领域,民营银行联合放贷业务的合作机构必须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银行业机构。

在现金贷业务对整个网贷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时,互金整治办、网贷风险整治办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也对商业银行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从内容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先前相关法规内容的延伸和细化。除民营银行外,商业银行也有必要规范网贷业务。如果缺乏适当的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有可能像网贷平台一样因竞逐利润而不断积累潜在违约风险。

银行网贷跨区域经营有规模限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网贷跨地区经营提出了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在外省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互联网贷款总额的20%。

目前,商业银行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常态,各家银行也在探索成本效益更优的直销银行业务。网贷业务因其覆盖范围广泛,成本低廉而纳入其中。但随之而来的风险问题已经充分暴露。

征求意见稿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提出了地域限制,但各地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归属地仍存有较大争议。当前网贷行业的监管更加侧重经营机构资质、业务规则以及参与者适当性角度,地域管理的模式已经逐渐淡化。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地域限制或将有所调整。

银行不得将风控让渡给第三方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与之前发布的各项规定较为相似。商业银行在开展网贷业务时需要自身对业务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不得直接采用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评级进行放款。

制约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相对欠缺的信用记录。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运用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积累,形成了风险评级,并将其作为借款申请的依据。这能解决信用记录确失的问题,但如果仅凭采用信用评分做出授信决策,忽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可能承担较大的违约风险。

互联网银行业务规模将受影响

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此外,意见稿还对这两类联合放款的总额进行了限制。

网络媒体报道微众银行的联合贷款中由其自身承担的比例为20%,按照当前的要求,微众银行需要提升自身承担的贷款金额。在相同的资金规模下,微众银行自身承担的借贷风险将会增加,借贷总额也将会有所降低。

总体而言,借贷风险是由借款人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决定的,这些风险始终存在于网贷业务中,不会因承受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监管可能希望作为参与方的金融科技公司承担部分出借风险,从而降低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部分网贷风险。

金融科技公司或将面临业务转型

本征求意见稿既展现出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网贷业务风险的监管意图,也在重塑商业银行与网贷业务合作方的关系,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

以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品钛为例,其在招股书中重点提及其为金融伙伴提供能无缝衔接的获客、数据处理、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的模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直接采取这些信用评分信息,这不但将加大商业银行网贷业务信贷成本,还将颠覆现有金融科技公司的助贷业务。

相比金融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网贷平台自现金贷风波后已经无法将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来源,加之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具有较大差异,双方仍将在差异化的借款人市场中提供网贷服务。

在网贷行业检查过后,问题平台将得以清退,而这些平台服务的借款需求或将由通过检查的网贷平台和商业银行共同满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将改变现有网贷业务的格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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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监管新规将出台,两类机构的业务将受影响

本征求意见稿既展现出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网贷业务风险的监管意图,也在重塑商业银行与网贷业务合作方的关系,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

11月6日,媒体传出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地域范围;网贷业务风险控制以及联合贷款业务等主要内容做出了限制。

虽然多家商业银行表示尚未收到意见稿,后续报道指出意见稿仍处于内部审议阶段,但网传的意见稿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地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2、商业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做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能外包。

3、商业银行不得和无贷款资质的机构发放联合贷款。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与银行联合放贷将面临更严格监管

开展网贷业务的不仅有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等也保有一定规模的网贷业务。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工行的融E借、农行的网捷贷、中行的中银E贷和建行的快贷都具有明显的互联网贷款特征。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在发展网贷业务。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除了对互联网贷款做出界定外,还要求民营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时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产品报告、信息报送、年度评估等信息,在核准后才能正常经营。民营银行需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风险控制。针对联合放贷领域,民营银行联合放贷业务的合作机构必须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银行业机构。

在现金贷业务对整个网贷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时,互金整治办、网贷风险整治办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也对商业银行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从内容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先前相关法规内容的延伸和细化。除民营银行外,商业银行也有必要规范网贷业务。如果缺乏适当的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有可能像网贷平台一样因竞逐利润而不断积累潜在违约风险。

银行网贷跨区域经营有规模限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网贷跨地区经营提出了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在外省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互联网贷款总额的20%。

目前,商业银行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常态,各家银行也在探索成本效益更优的直销银行业务。网贷业务因其覆盖范围广泛,成本低廉而纳入其中。但随之而来的风险问题已经充分暴露。

征求意见稿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提出了地域限制,但各地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归属地仍存有较大争议。当前网贷行业的监管更加侧重经营机构资质、业务规则以及参与者适当性角度,地域管理的模式已经逐渐淡化。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地域限制或将有所调整。

银行不得将风控让渡给第三方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与之前发布的各项规定较为相似。商业银行在开展网贷业务时需要自身对业务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不得直接采用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评级进行放款。

制约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相对欠缺的信用记录。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运用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积累,形成了风险评级,并将其作为借款申请的依据。这能解决信用记录确失的问题,但如果仅凭采用信用评分做出授信决策,忽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可能承担较大的违约风险。

互联网银行业务规模将受影响

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此外,意见稿还对这两类联合放款的总额进行了限制。

网络媒体报道微众银行的联合贷款中由其自身承担的比例为20%,按照当前的要求,微众银行需要提升自身承担的贷款金额。在相同的资金规模下,微众银行自身承担的借贷风险将会增加,借贷总额也将会有所降低。

总体而言,借贷风险是由借款人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决定的,这些风险始终存在于网贷业务中,不会因承受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监管可能希望作为参与方的金融科技公司承担部分出借风险,从而降低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部分网贷风险。

金融科技公司或将面临业务转型

本征求意见稿既展现出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网贷业务风险的监管意图,也在重塑商业银行与网贷业务合作方的关系,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

以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品钛为例,其在招股书中重点提及其为金融伙伴提供能无缝衔接的获客、数据处理、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的模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直接采取这些信用评分信息,这不但将加大商业银行网贷业务信贷成本,还将颠覆现有金融科技公司的助贷业务。

相比金融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网贷平台自现金贷风波后已经无法将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来源,加之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具有较大差异,双方仍将在差异化的借款人市场中提供网贷服务。

在网贷行业检查过后,问题平台将得以清退,而这些平台服务的借款需求或将由通过检查的网贷平台和商业银行共同满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将改变现有网贷业务的格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