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拟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二)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三)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四)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五)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上述情形特别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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