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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黑龙江一服刑人员被殴致死获赔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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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黑龙江一服刑人员被殴致死获赔48.5万元

根据最高法数据,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有效地保障了那些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法11月13日公布了最近两年办结的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黑龙江一名服刑犯人在监狱中被殴打致死,家属最后获得国家赔偿48.5万元。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今天在发布会上指出,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有效地保障了那些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据祝二军介绍,本次发布丹东益阳投资公司案、刘学娟案及邓永华案等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

本次发布的张越案、谢兰松案及常章海案等五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祝二军称,我们立足案例的准确性、典型性和覆盖面,从案件类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案效果等因素出发,选取了这五件案例予以发布。五件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

在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的一名服刑犯人被殴打致死,最后获赔48.5万元。案情回溯到2003年3月,一次出外役时,牡丹江监狱服刑人员赵玉泉将另一名服刑人员苗秋成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苗秋成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焦立明才组织人员将他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之后,赵玉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焦立明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苗秋成的亲属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赔偿金共计48.5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重庆市一民警开枪击伤人,不予赔偿。2014年6月,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警,一个烧烤摊老板称摊子被掀了,民警李云和一位辅警赶到现场,发现这位老板被持刀追砍,持刀的人叫杨其忠,民警喝令其把刀放下,邓持刀逼向警察,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之后,邓永华所持的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不予赔偿。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界面新闻,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最高法发布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10件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的一致性,达到罪名、刑罚与情理相一致的效果,保证同案同判。

付建指出,司法实务中,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法抱有抵触情绪,“该赔不赔”现象突出。有的地方遇到国家赔偿案件时,以不赔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千方百计寻找不赔的理由,把《国家赔偿法》当成国家不赔法。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国家机关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这样以来,就是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拿出来给别人看,不仅可能因此被错案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 国家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很难得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精神也体现不出来。

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日前对界面新闻指出,目前在国家赔偿方面,赔偿率仍长期处于低位水平、赔偿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与赔偿有高度利害关系的赔偿义务机关自然先天倾向于不赔或者少赔。1994年《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刑事司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后才能单独提起刑事赔偿。尽管2010年修法时取消了确认程序,并保障法院的最终裁决权,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马怀德建议,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始终坚持救济本位,确立“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理想的状况是,只要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拿着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等证明终止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文件,或者立案后超过一定期限没有继续进行刑事追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金。倘若在追诉过程中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等情况,将由其他的法律制度与程序完成追责功能。同时,要处理好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救助制度的关系;拓宽赔偿范围,将目前有争议的行政不作为致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当中;提高赔偿标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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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数据,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有效地保障了那些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法11月13日公布了最近两年办结的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黑龙江一名服刑犯人在监狱中被殴打致死,家属最后获得国家赔偿48.5万元。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今天在发布会上指出,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有效地保障了那些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据祝二军介绍,本次发布丹东益阳投资公司案、刘学娟案及邓永华案等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

本次发布的张越案、谢兰松案及常章海案等五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祝二军称,我们立足案例的准确性、典型性和覆盖面,从案件类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案效果等因素出发,选取了这五件案例予以发布。五件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

在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的一名服刑犯人被殴打致死,最后获赔48.5万元。案情回溯到2003年3月,一次出外役时,牡丹江监狱服刑人员赵玉泉将另一名服刑人员苗秋成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苗秋成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焦立明才组织人员将他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之后,赵玉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焦立明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苗秋成的亲属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赔偿金共计48.5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重庆市一民警开枪击伤人,不予赔偿。2014年6月,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警,一个烧烤摊老板称摊子被掀了,民警李云和一位辅警赶到现场,发现这位老板被持刀追砍,持刀的人叫杨其忠,民警喝令其把刀放下,邓持刀逼向警察,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之后,邓永华所持的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不予赔偿。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界面新闻,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最高法发布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10件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的一致性,达到罪名、刑罚与情理相一致的效果,保证同案同判。

付建指出,司法实务中,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法抱有抵触情绪,“该赔不赔”现象突出。有的地方遇到国家赔偿案件时,以不赔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千方百计寻找不赔的理由,把《国家赔偿法》当成国家不赔法。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国家机关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这样以来,就是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拿出来给别人看,不仅可能因此被错案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 国家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很难得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精神也体现不出来。

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日前对界面新闻指出,目前在国家赔偿方面,赔偿率仍长期处于低位水平、赔偿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与赔偿有高度利害关系的赔偿义务机关自然先天倾向于不赔或者少赔。1994年《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刑事司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后才能单独提起刑事赔偿。尽管2010年修法时取消了确认程序,并保障法院的最终裁决权,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马怀德建议,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始终坚持救济本位,确立“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理想的状况是,只要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拿着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等证明终止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文件,或者立案后超过一定期限没有继续进行刑事追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金。倘若在追诉过程中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等情况,将由其他的法律制度与程序完成追责功能。同时,要处理好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救助制度的关系;拓宽赔偿范围,将目前有争议的行政不作为致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当中;提高赔偿标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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