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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受关注 证监会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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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受关注 证监会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证监会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重点对审计、评估等中介环节提出详细监管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日(11月16日),证监会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重点对审计、评估等中介环节提出详细监管要求。

其中,在信批环节,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应关注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减值迹象的影响。

在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关注公司是否恰当认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在将商誉账面价值合理分摊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

在审计环节,监管要求,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商誉减值这一特殊会计估计事项保持了合理的职业怀疑,是否实施了充分、适当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商誉减值事项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性程度,恰当认定其风险性质,以确定其是否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且确保所制定的审计程序得以有效落实。若认为商誉减值事项存在特别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动)。

再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商誉减值事项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详细记录关键审计程序的实施过程,尤其是记录基于判断当时知悉的情况和事实,进行推理的过程及形成的相关审计结论。

第四,在利用专家工作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关注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尤其是数据引用、参数选取、假设认定等)进行复核,以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得直接将专家工作成果作为判断商誉是否减值的依据。

第五,当商誉归属于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确保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商誉减值事项保持了充分、必要的重视。

在评估机构监管环节,应关注评估机构是否恰当实施评估程序,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现场调查并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验证,是否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评估模型与参数并得出恰当的评估结论。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证监会表示,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上述要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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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受关注 证监会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证监会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重点对审计、评估等中介环节提出详细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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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证监会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重点对审计、评估等中介环节提出详细监管要求。

其中,在信批环节,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应关注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减值迹象的影响。

在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关注公司是否恰当认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在将商誉账面价值合理分摊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

在审计环节,监管要求,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商誉减值这一特殊会计估计事项保持了合理的职业怀疑,是否实施了充分、适当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商誉减值事项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性程度,恰当认定其风险性质,以确定其是否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且确保所制定的审计程序得以有效落实。若认为商誉减值事项存在特别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动)。

再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商誉减值事项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详细记录关键审计程序的实施过程,尤其是记录基于判断当时知悉的情况和事实,进行推理的过程及形成的相关审计结论。

第四,在利用专家工作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关注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尤其是数据引用、参数选取、假设认定等)进行复核,以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得直接将专家工作成果作为判断商誉是否减值的依据。

第五,当商誉归属于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确保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商誉减值事项保持了充分、必要的重视。

在评估机构监管环节,应关注评估机构是否恰当实施评估程序,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现场调查并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验证,是否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评估模型与参数并得出恰当的评估结论。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证监会表示,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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