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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开庭 此前不满293万赔偿申请复议获最高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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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开庭 此前不满293万赔偿申请复议获最高法立案

界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的家属处获悉,李锦莲国家赔偿案今日上午9点半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1月19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的家属处获悉,李锦莲国家赔偿案今日上午9点半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此前,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讲述,开庭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李锦莲当庭提交了对其刑讯逼供的证据、对其妻陈春香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对其亲属被迫作假证的证据。江西高院有两名法官出庭,他们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笔录、释放证明以及改判无罪后在村子里张贴公告的照片。

“江西高院认为,他们已经消除了错判的影响,但张贴的公告一个星期就撕掉了。”李春兰说,“对于赔偿案的预期,希望最高法能尽可能多地听取我们的诉求。”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法官未当庭宣判,目前暂不明确是否还有第二次开庭。

李锦莲国家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称,今天主要进行了质证的程序,我们的复议诉求是3929万的赔偿金。庭审焦点是人身自由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法官让双方一个星期内提交调解意见。我们希望进行调解,但如果不能符合预期,就交给法院来作决定。”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

2018年10月18日,因不服江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李锦莲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在江西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决定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

在复议申请书中,李锦莲提出了七项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院赔偿决定书;赔偿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内每一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中,2011年11月10日再审维持有罪裁判起,至2018年6月1日下达无罪判决止共计2395天,应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三倍计算;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李锦莲推迟7年多才取得国家赔偿,此7年间赔偿款应产生的利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李锦莲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道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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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开庭 此前不满293万赔偿申请复议获最高法立案

界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的家属处获悉,李锦莲国家赔偿案今日上午9点半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1月19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的家属处获悉,李锦莲国家赔偿案今日上午9点半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此前,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讲述,开庭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李锦莲当庭提交了对其刑讯逼供的证据、对其妻陈春香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对其亲属被迫作假证的证据。江西高院有两名法官出庭,他们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笔录、释放证明以及改判无罪后在村子里张贴公告的照片。

“江西高院认为,他们已经消除了错判的影响,但张贴的公告一个星期就撕掉了。”李春兰说,“对于赔偿案的预期,希望最高法能尽可能多地听取我们的诉求。”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法官未当庭宣判,目前暂不明确是否还有第二次开庭。

李锦莲国家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称,今天主要进行了质证的程序,我们的复议诉求是3929万的赔偿金。庭审焦点是人身自由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法官让双方一个星期内提交调解意见。我们希望进行调解,但如果不能符合预期,就交给法院来作决定。”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10月18日,就国家赔偿的事宜,李锦莲和代理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最高法申诉立案大厅已正式接收了李锦莲的材料。

2018年10月18日,因不服江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李锦莲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在江西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决定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

在复议申请书中,李锦莲提出了七项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院赔偿决定书;赔偿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内每一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中,2011年11月10日再审维持有罪裁判起,至2018年6月1日下达无罪判决止共计2395天,应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三倍计算;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李锦莲推迟7年多才取得国家赔偿,此7年间赔偿款应产生的利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李锦莲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道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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