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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儿童被判刑案件已发生多起 有案件从重处罚刑期长达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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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儿童被判刑案件已发生多起 有案件从重处罚刑期长达11年

最高检表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工具和空间。对于隐藏在网络背后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中国检察机关已明确定性将认定为构成猥亵犯罪。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此案认定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在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解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传统的猥亵犯罪是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才能实施,对于超越时间与空间的线上网络猥亵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适用上,此前还是有一定分歧的。”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罗关洪告诉界面新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日前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眼下网络发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此次最高检将非身体接触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达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

令人难以忽视的是,利用网络工具对儿童进行猥亵,已经成为一种新方式。界面新闻发现,在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之前,已有多起“线上”猥亵被定罪量刑的案例引发关注。

界面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猥亵儿童”的关键词后,显示的50个案例中,就有9起属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猥亵的案例,其中上海一名企业总经理借助QQ,冒称“童星核审小组”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全国各地多达11名的未成年人在视频中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另有南京一男子虚构公司和身份,在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上海二中院法官助理祝丽娟指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可发现,犯罪人多在网络平台上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采取威胁、引诱或者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自行录制裸体、淫秽视频或拍摄照片,与被害人并无直接的身体接触。

在多份判决书中,都提及案件“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通常情况下,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抠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儿童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被害儿童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罗关洪对界面新闻指出,“虽然网络‘猥亵’发生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时空不同,但在客观上并没有突破‘猥亵’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均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侵犯被害儿童性自由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但也不乏因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

例如,2018年5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公开宣判,葛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而且还将聊天视频留存。法院认定葛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根据刑法,猥亵行为的处罚一般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罗关洪认为,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较多,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与危害。

祝丽娟也称,“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猥亵犯罪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

此前也有专家指出,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行为也导致在立案取证方面面临困难。对此,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时也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

最高检在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同时,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认为,最高检之所以向教育部发出建议书,是因为在儿童保护的过程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让孩子有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这个工作比单纯打击更好。

谈及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童小军则表示,“就目前来看,整个儿童保护的制度设计都存在挑战。因为儿童生活的场域不只是学校、家庭、社区,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都必须做到位,这个儿童才能够真正的受益。”

童小军建议,在教育体制内要建立相应制度,“性教育不能仅仅体现在教育部的通知或者文件中,而是要把它真正落实到日常的教学工作,比如说教材的建设或课程的设置。我们需要自上而下地倡导,自上而下地推进制度建设,所以过程也会比较漫长。”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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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儿童被判刑案件已发生多起 有案件从重处罚刑期长达11年

最高检表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工具和空间。对于隐藏在网络背后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中国检察机关已明确定性将认定为构成猥亵犯罪。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此案认定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在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解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传统的猥亵犯罪是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才能实施,对于超越时间与空间的线上网络猥亵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适用上,此前还是有一定分歧的。”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罗关洪告诉界面新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日前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眼下网络发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此次最高检将非身体接触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达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

令人难以忽视的是,利用网络工具对儿童进行猥亵,已经成为一种新方式。界面新闻发现,在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之前,已有多起“线上”猥亵被定罪量刑的案例引发关注。

界面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猥亵儿童”的关键词后,显示的50个案例中,就有9起属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猥亵的案例,其中上海一名企业总经理借助QQ,冒称“童星核审小组”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全国各地多达11名的未成年人在视频中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另有南京一男子虚构公司和身份,在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上海二中院法官助理祝丽娟指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可发现,犯罪人多在网络平台上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采取威胁、引诱或者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自行录制裸体、淫秽视频或拍摄照片,与被害人并无直接的身体接触。

在多份判决书中,都提及案件“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通常情况下,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抠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儿童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被害儿童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罗关洪对界面新闻指出,“虽然网络‘猥亵’发生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时空不同,但在客观上并没有突破‘猥亵’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均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侵犯被害儿童性自由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但也不乏因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

例如,2018年5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公开宣判,葛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而且还将聊天视频留存。法院认定葛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根据刑法,猥亵行为的处罚一般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罗关洪认为,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较多,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与危害。

祝丽娟也称,“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猥亵犯罪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

此前也有专家指出,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行为也导致在立案取证方面面临困难。对此,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时也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

最高检在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同时,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认为,最高检之所以向教育部发出建议书,是因为在儿童保护的过程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让孩子有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这个工作比单纯打击更好。

谈及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童小军则表示,“就目前来看,整个儿童保护的制度设计都存在挑战。因为儿童生活的场域不只是学校、家庭、社区,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都必须做到位,这个儿童才能够真正的受益。”

童小军建议,在教育体制内要建立相应制度,“性教育不能仅仅体现在教育部的通知或者文件中,而是要把它真正落实到日常的教学工作,比如说教材的建设或课程的设置。我们需要自上而下地倡导,自上而下地推进制度建设,所以过程也会比较漫长。”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