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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8人采挖野生兰草被判刑,申诉获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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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8人采挖野生兰草被判刑,申诉获法院立案

杜建武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8人获刑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这与之前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赵村镇8名村民采野生兰草获刑,2018年11月30日,代理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当事人的申诉已获法院立案,法官已通知下周召开听证会。

洛阳市洛宁县法院在2016年12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9、10月份,时年48岁的杜建武到洛宁县陈吴乡八百坡前车沟山上采挖兰草二株,种植在自家院内。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杜建武采挖的兰草为蕙兰,属兰科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杜建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杜建武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当时他去山上采摘板栗,看到兰草长得好,就顺手采下来种植在自家院内。后来森林警察告诉他,这违法了。判决下来后,杜建武想提出异议,但是森林警察说,他采摘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我原来是村长,因为有了前科,之后不能再担任了。另外有两个村民因为采兰草,甚至还被拘留了7天。”

界面新闻获得的其他判决书显示,赵村镇另有7人因为采摘兰草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分别是白杨村的王应六判处管制五个月;杜建文判处管制六个月;杜京州判处管制八个月;王应民判处管制六个月;西北村的王群玲判处管制五个月;赵村的黄安民、周念友判处管制七个月。

杜建武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8人获刑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这与之前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广受关注的卢氏兰草案中,秦运换等四人采挖兰草(蕙兰)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刑,2018年11月,卢氏县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无罪。宣判后,卢氏县法院表示,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卢氏县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卢氏兰草案改判无罪的生效判决中,认定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所以洛宁县法院应当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付建分析称,首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公约性质而不是条约;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我国加入的民商和经济类的国际条约也只是选择性适用而不是都适用;最后,刑事法律的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化成国内法,在中国有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原审判决认定的没有立法权限。

“我们是看到卢氏兰草案改判,才意识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应按照公约为依据。既然构不成犯罪,不能按照犯罪去处理。”

11月30日,代理律师付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4天前他与8名被告人一起到洛宁县法院提出申诉,当天洛宁县法院受理了申诉。今日,法院正式立案并电话通知下周一召开听证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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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8人采挖野生兰草被判刑,申诉获法院立案

杜建武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8人获刑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这与之前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赵村镇8名村民采野生兰草获刑,2018年11月30日,代理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当事人的申诉已获法院立案,法官已通知下周召开听证会。

洛阳市洛宁县法院在2016年12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9、10月份,时年48岁的杜建武到洛宁县陈吴乡八百坡前车沟山上采挖兰草二株,种植在自家院内。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杜建武采挖的兰草为蕙兰,属兰科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杜建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杜建武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当时他去山上采摘板栗,看到兰草长得好,就顺手采下来种植在自家院内。后来森林警察告诉他,这违法了。判决下来后,杜建武想提出异议,但是森林警察说,他采摘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我原来是村长,因为有了前科,之后不能再担任了。另外有两个村民因为采兰草,甚至还被拘留了7天。”

界面新闻获得的其他判决书显示,赵村镇另有7人因为采摘兰草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分别是白杨村的王应六判处管制五个月;杜建文判处管制六个月;杜京州判处管制八个月;王应民判处管制六个月;西北村的王群玲判处管制五个月;赵村的黄安民、周念友判处管制七个月。

杜建武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8人获刑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这与之前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广受关注的卢氏兰草案中,秦运换等四人采挖兰草(蕙兰)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刑,2018年11月,卢氏县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无罪。宣判后,卢氏县法院表示,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卢氏县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卢氏兰草案改判无罪的生效判决中,认定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所以洛宁县法院应当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付建分析称,首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公约性质而不是条约;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我国加入的民商和经济类的国际条约也只是选择性适用而不是都适用;最后,刑事法律的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化成国内法,在中国有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原审判决认定的没有立法权限。

“我们是看到卢氏兰草案改判,才意识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应按照公约为依据。既然构不成犯罪,不能按照犯罪去处理。”

11月30日,代理律师付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4天前他与8名被告人一起到洛宁县法院提出申诉,当天洛宁县法院受理了申诉。今日,法院正式立案并电话通知下周一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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