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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任性停牌:重组停牌不超10交易日 交易所有强制复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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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任性停牌:重组停牌不超10交易日 交易所有强制复牌权力

11月2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在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近日,沪深两市交易所也分别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停复牌指引),均在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不停牌、短停牌

从最新公布的停复牌指引中可以看出,两家交易所均聚焦于“不停牌、短停牌”的原则。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两家交易所均明确,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深交所方面还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对于其他停复牌事项,两所均规定,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对此,上交所的要求更为细化:

一是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三是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除对停牌时间做出硬性要求外,两所均提出,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公司不再停牌。

上交所还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且上市公司以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明确上市公司各方责任

在此次两所公布停复牌指引后,停复牌的责任落在了上市公司董事长身上。

上交所方面表示,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两所均表示,不得再以停牌代替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上交所补充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指引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交易所握有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新的停复牌指引明确的不仅是上市公司各方责任,交易所的监管职责也被写在指引中。

上交所即被赋予4项监管职能:

一是业务办理。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对于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滥用停牌权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规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是暂停办理停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督促公司审慎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对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深交所也补充到,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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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任性停牌:重组停牌不超10交易日 交易所有强制复牌权力

11月2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在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近日,沪深两市交易所也分别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停复牌指引),均在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不停牌、短停牌

从最新公布的停复牌指引中可以看出,两家交易所均聚焦于“不停牌、短停牌”的原则。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两家交易所均明确,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深交所方面还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对于其他停复牌事项,两所均规定,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对此,上交所的要求更为细化:

一是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三是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除对停牌时间做出硬性要求外,两所均提出,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公司不再停牌。

上交所还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且上市公司以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明确上市公司各方责任

在此次两所公布停复牌指引后,停复牌的责任落在了上市公司董事长身上。

上交所方面表示,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两所均表示,不得再以停牌代替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上交所补充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指引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交易所握有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新的停复牌指引明确的不仅是上市公司各方责任,交易所的监管职责也被写在指引中。

上交所即被赋予4项监管职能:

一是业务办理。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对于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滥用停牌权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规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是暂停办理停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督促公司审慎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对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深交所也补充到,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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