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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国立法禁止基因编辑,中国尚无专门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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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国立法禁止基因编辑,中国尚无专门立法规范

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基因编辑法律法规的成熟模式可供遵循,中国对于基因编辑也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1月26日,“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的消息引起全球轩然大波,执行此临床试验的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也迅速被推至了风口浪尖。

随着舆论持续发酵,中国122名科学家联合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这一事件。涉事医院、监管部门、所在高校也纷纷发表声明撇清关系。

基因编辑即借由一定技术,精确定位基因组的某一位点,并对该位点上的基因进行删除、修改或者插入新的基因片段,实现对基因组的定点修饰,以达到修复缺陷或者治愈疾病的目的。此技术不仅可修改胚胎、消除遗传病,理论上甚至能够改变人的外貌,让父母“设计婴儿”。所以,业内称这一技术为“上帝的手术刀”。

然而,基因编辑由于风险系数高、不可逆转性及其他伦理因素,一直争议较大。基因编辑应当被允许还是被禁止?基因编辑技术合理利用的边界问题、与基因编辑相关的伦理与法理讨论,从未停止过。

公开文献显示,CRISPR/Cas9 是目前被认为是最简单高效的基因编辑手段。但脱靶效应这一有争议的老问题一直影响着CRISPR/Cas9系统的应用。也正因如此,这一技术被很多科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是一个禁区。

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曾声明,美国联邦政府的资金不能支持在人类胚胎中利用任何基因编辑技术。

早在2015年4月,中山大学黄军团队利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敲除了人类胚胎中引发地中海贫血的异常基因,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Protein&Cell杂志上,这被认为是首个公开报道的对人类胚胎的基因编辑。

此事件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2015年6月19日《纽约时报》刊发《中西科学伦理鸿沟》的文章,认为中国科学家正在跨越西方长久以来公认的伦理边界。

“这个技术脱靶很容易,会带来未知变异,而医学的首要原则是do no harm。”一名不愿具名的中国生物医学专家告诉界面新闻。

2015年,美国、中国等国家曾在华盛顿召开专门会议并达成共识,允许开展有关基础研究,但强调把该技术投入临床使用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首次为基因编辑研究划定了 “红线”。

“当前基因编辑的核心争点在于将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应用于临床和生殖目的之合法性,具体争点颇多。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在于人类胚胎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基因编辑技术的高敏感性、风险性,事件触及了人类尊严的底线。”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副教授告诉界面新闻。

“在世界上许多其他地方,这是非法的,可判处监禁。”牛津大学牛津Uehiro实践伦理中心主任Julian Savulescu教授在英国科学媒介中心网站上表示,此事件违反了数十年关于保护人类研究参与者的道德共识和指导方针。

目前,多个国家明令禁止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2014年,日本北海道大学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审查了全球有关转基因的立法和实践。报告显示,在接受审查的39个国家中,有29个国家禁止对人类生殖基因进行编辑。在25个国家,这项禁令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加拿大,据2004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法》,违法编辑人类基因组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禁止克隆人法案(2002),改变胚胎细胞的基因组是违法行为,违者有可能面临15年的监禁;而由于受到历史、文化因素及二战时期纳粹人体试验的在灾难警示,德国在人类胚胎研究方面一直持严格限制的立场,同时对生殖系干预采取以刑事责任威慑的态度。

历经3年的争论和斟酌,法国议会于2004年通过生物伦理法案,这一法案随后处于不断细化中,最初法案旨在禁止以繁殖人为目的的生殖性克隆,并且明确注明这种行为是“反人类物种的罪行”。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国人还就医疗辅助生育、安乐死、修改基因等问题展开过长时间的讨论,目前,法国法律仍不允许修改受精卵治疗遗传病,法国专家认为,基因修改面临着疗效、安全性、后遗症等尚不可知的重大问题。

2015年2月3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了允许对卵子进行线粒体DNA替代疗法以防止脑损伤、心脏病等严重遗传疾病的法案,此法案实际上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允许对人类生殖系统进行基因干预的临床操作。

不过,对于是否被基因编辑合法化开窗,英国也十分谨慎。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2018年7月发布的报告称,建议任何使用基因编辑的干预措施都应遵循两个总体原则:必须旨在确保人类未来的福祉与之保持一致;不应该增加社会的劣势、歧视或分裂。

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表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这些原则。”

目前,中国对于基因编辑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部门文件。现行规定对于基因编辑既无明令禁止,也无特别许可,关于生物医学研究的一般性规范只具有一定的解释适用意义。

科技部和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

“目前针对这一新技术法学理论尚不成熟,更无真正意义的立法可言。立法者尚无足够确信。目前的争论主要限于伦理层面和法理层面,直接针对的法律条文缺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人体基因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的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副教授告诉界面新闻。

此前,田野在公开论文中表示,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基因编辑法律法规的成熟模式可供遵循,整个世界都还处在踌躇和探索之中。

新技术的普及往往面临社会分裂的隐忧。田野在其论文《基因编辑的良善法制:在谦抑与开放之间》中表示,基因编辑的利益与风险并存。“生殖系基因编辑给社会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原因是以高、精、尖为特征的基因编辑技术具有稀缺性,加之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很可能沦为富人的专利。”

“关键在于利益博弈之取舍,对此没有数学公式一样的标准答案。”田野对界面新闻说:“对关系人类自身尊严的重大事项,保守比冒进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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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国立法禁止基因编辑,中国尚无专门立法规范

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基因编辑法律法规的成熟模式可供遵循,中国对于基因编辑也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1月26日,“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的消息引起全球轩然大波,执行此临床试验的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也迅速被推至了风口浪尖。

随着舆论持续发酵,中国122名科学家联合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这一事件。涉事医院、监管部门、所在高校也纷纷发表声明撇清关系。

基因编辑即借由一定技术,精确定位基因组的某一位点,并对该位点上的基因进行删除、修改或者插入新的基因片段,实现对基因组的定点修饰,以达到修复缺陷或者治愈疾病的目的。此技术不仅可修改胚胎、消除遗传病,理论上甚至能够改变人的外貌,让父母“设计婴儿”。所以,业内称这一技术为“上帝的手术刀”。

然而,基因编辑由于风险系数高、不可逆转性及其他伦理因素,一直争议较大。基因编辑应当被允许还是被禁止?基因编辑技术合理利用的边界问题、与基因编辑相关的伦理与法理讨论,从未停止过。

公开文献显示,CRISPR/Cas9 是目前被认为是最简单高效的基因编辑手段。但脱靶效应这一有争议的老问题一直影响着CRISPR/Cas9系统的应用。也正因如此,这一技术被很多科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是一个禁区。

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曾声明,美国联邦政府的资金不能支持在人类胚胎中利用任何基因编辑技术。

早在2015年4月,中山大学黄军团队利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敲除了人类胚胎中引发地中海贫血的异常基因,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Protein&Cell杂志上,这被认为是首个公开报道的对人类胚胎的基因编辑。

此事件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2015年6月19日《纽约时报》刊发《中西科学伦理鸿沟》的文章,认为中国科学家正在跨越西方长久以来公认的伦理边界。

“这个技术脱靶很容易,会带来未知变异,而医学的首要原则是do no harm。”一名不愿具名的中国生物医学专家告诉界面新闻。

2015年,美国、中国等国家曾在华盛顿召开专门会议并达成共识,允许开展有关基础研究,但强调把该技术投入临床使用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首次为基因编辑研究划定了 “红线”。

“当前基因编辑的核心争点在于将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应用于临床和生殖目的之合法性,具体争点颇多。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在于人类胚胎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基因编辑技术的高敏感性、风险性,事件触及了人类尊严的底线。”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副教授告诉界面新闻。

“在世界上许多其他地方,这是非法的,可判处监禁。”牛津大学牛津Uehiro实践伦理中心主任Julian Savulescu教授在英国科学媒介中心网站上表示,此事件违反了数十年关于保护人类研究参与者的道德共识和指导方针。

目前,多个国家明令禁止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2014年,日本北海道大学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审查了全球有关转基因的立法和实践。报告显示,在接受审查的39个国家中,有29个国家禁止对人类生殖基因进行编辑。在25个国家,这项禁令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加拿大,据2004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法》,违法编辑人类基因组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禁止克隆人法案(2002),改变胚胎细胞的基因组是违法行为,违者有可能面临15年的监禁;而由于受到历史、文化因素及二战时期纳粹人体试验的在灾难警示,德国在人类胚胎研究方面一直持严格限制的立场,同时对生殖系干预采取以刑事责任威慑的态度。

历经3年的争论和斟酌,法国议会于2004年通过生物伦理法案,这一法案随后处于不断细化中,最初法案旨在禁止以繁殖人为目的的生殖性克隆,并且明确注明这种行为是“反人类物种的罪行”。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国人还就医疗辅助生育、安乐死、修改基因等问题展开过长时间的讨论,目前,法国法律仍不允许修改受精卵治疗遗传病,法国专家认为,基因修改面临着疗效、安全性、后遗症等尚不可知的重大问题。

2015年2月3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了允许对卵子进行线粒体DNA替代疗法以防止脑损伤、心脏病等严重遗传疾病的法案,此法案实际上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允许对人类生殖系统进行基因干预的临床操作。

不过,对于是否被基因编辑合法化开窗,英国也十分谨慎。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2018年7月发布的报告称,建议任何使用基因编辑的干预措施都应遵循两个总体原则:必须旨在确保人类未来的福祉与之保持一致;不应该增加社会的劣势、歧视或分裂。

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表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这些原则。”

目前,中国对于基因编辑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部门文件。现行规定对于基因编辑既无明令禁止,也无特别许可,关于生物医学研究的一般性规范只具有一定的解释适用意义。

科技部和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

“目前针对这一新技术法学理论尚不成熟,更无真正意义的立法可言。立法者尚无足够确信。目前的争论主要限于伦理层面和法理层面,直接针对的法律条文缺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人体基因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的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副教授告诉界面新闻。

此前,田野在公开论文中表示,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基因编辑法律法规的成熟模式可供遵循,整个世界都还处在踌躇和探索之中。

新技术的普及往往面临社会分裂的隐忧。田野在其论文《基因编辑的良善法制:在谦抑与开放之间》中表示,基因编辑的利益与风险并存。“生殖系基因编辑给社会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原因是以高、精、尖为特征的基因编辑技术具有稀缺性,加之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很可能沦为富人的专利。”

“关键在于利益博弈之取舍,对此没有数学公式一样的标准答案。”田野对界面新闻说:“对关系人类自身尊严的重大事项,保守比冒进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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