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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将挑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接受四大特别监管要求以防“大而不能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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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将挑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接受四大特别监管要求以防“大而不能倒”风险

最终名单将由金融委确定。

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开始借鉴国际经验,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央行等三部门表示,希望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和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类型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四类。

其次,《指导意见》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金融委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作的基础上确定。

其中,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数据收集、得分计算和名单报送,依法实施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在具体监管规则方面,对于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机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将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特别监管要求”,包括:

第一,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

第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风险覆盖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权限;

第三,要进行并表风险管理,对整体治理、资本、风险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管控;

第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实现对整体风险状况的有效监控。

《指导意见》表示,监管部门将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并提出监管改进建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的,人民银行可向该机构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必要时,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

根据《指导意见》,央行等多部门还将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以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还将制定危机恢复计划、处置计划、可处置性评估等问题机构处置原则。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结合我国国情稳妥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必要时与东道国相关部门签订跨境合作协议,强化监管和处置过程中的协调合作。

央行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被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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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将挑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接受四大特别监管要求以防“大而不能倒”风险

最终名单将由金融委确定。

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开始借鉴国际经验,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央行等三部门表示,希望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和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类型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四类。

其次,《指导意见》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金融委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作的基础上确定。

其中,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数据收集、得分计算和名单报送,依法实施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在具体监管规则方面,对于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机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将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特别监管要求”,包括:

第一,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

第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风险覆盖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权限;

第三,要进行并表风险管理,对整体治理、资本、风险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管控;

第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实现对整体风险状况的有效监控。

《指导意见》表示,监管部门将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并提出监管改进建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的,人民银行可向该机构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必要时,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

根据《指导意见》,央行等多部门还将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以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还将制定危机恢复计划、处置计划、可处置性评估等问题机构处置原则。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结合我国国情稳妥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必要时与东道国相关部门签订跨境合作协议,强化监管和处置过程中的协调合作。

央行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被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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