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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校副教授涉嫌制贩毒案重审开庭,此前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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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校副教授涉嫌制贩毒案重审开庭,此前被判无期徒刑

涉案人员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也是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因高校教职工身份,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被冠以“绝命毒师”的噱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武汉市海关4年前查获了一批违禁药品,涉案公司的股东之一——华中科技大学化学系教授张正波,因参与本案被冠以“绝命毒师”称号。

该案在2017年3月一审判决,张正波等四人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被判刑,之后他们分别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化学系副教授因涉嫌制毒被称“绝命毒师”

据武汉市海关发布的消息,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一个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经查,包裹由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寄出,里面的化合物是该公司生产的“4号”产品。

涉案人员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也是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因高校教职工身份,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被冠以“绝命毒师”的噱头。

2016年9月,武汉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15年6月16日,张正波等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武汉市检察院批捕。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聘请工人生产制造,销往英美等国家。张正波在武汉凯门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另外三名被告分别负责销售接单、收取货款等。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凯门公司涉案的4号、5号等药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起诉书称。

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张正波因上述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朝辉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冯静、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上诉状称其曾坚决制止生产涉案药品

张正波的上诉状提到,凯门公司成立后只有两项管制精神药品,其他全部为“常规有机中间体”,并在研发中申请过相关专利。

张正波辩称与涉案药品无关。他解释,被海关查货的违禁药品中,有三样是在成立时就具备技术生产能力的,还有三样是其出国期间由凯门公司其他成员自行生产的。他两三个月才会去一趟公司。

他还称,2014年6月左右,他获悉涉案产品上了管制目录,还曾坚决制止公司继续生产,并要求公司成员销毁产品。最后,在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继续对外销售,销毁了全部库存”。

本案发酵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曾举办过一次“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研讨会。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凯门公司生产最受争议的4号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早在1996年就被作为一种抗抑郁剂合成出来,且有专利,并非武汉海关此前宣传的“丧尸药”。此外,该药物在2014年才被《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仍不属于《刑法》第357条列举的“毒品”,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的“其他毒品”。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8年11月27日,本案重审进行了一天,未当庭宣判。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4号”药品属于“医药中间体”,如果流入医药化工领域,就是药品。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食服用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由于该案中“4号”药品是否应被认定为毒品存在争议,中国经营报今年5月份曾报道,有化学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从事这种订单式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断增加,它们在为海外完成定制化学品时,往往无法考察定制方的最终用途,但若参照本案,则很多企业主、员工都有面临刑事重罪的危险,“可以说,这是事关整个中国化学界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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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校副教授涉嫌制贩毒案重审开庭,此前被判无期徒刑

涉案人员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也是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因高校教职工身份,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被冠以“绝命毒师”的噱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武汉市海关4年前查获了一批违禁药品,涉案公司的股东之一——华中科技大学化学系教授张正波,因参与本案被冠以“绝命毒师”称号。

该案在2017年3月一审判决,张正波等四人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被判刑,之后他们分别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化学系副教授因涉嫌制毒被称“绝命毒师”

据武汉市海关发布的消息,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一个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经查,包裹由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寄出,里面的化合物是该公司生产的“4号”产品。

涉案人员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也是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因高校教职工身份,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被冠以“绝命毒师”的噱头。

2016年9月,武汉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15年6月16日,张正波等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武汉市检察院批捕。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聘请工人生产制造,销往英美等国家。张正波在武汉凯门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另外三名被告分别负责销售接单、收取货款等。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凯门公司涉案的4号、5号等药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起诉书称。

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张正波因上述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朝辉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冯静、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上诉状称其曾坚决制止生产涉案药品

张正波的上诉状提到,凯门公司成立后只有两项管制精神药品,其他全部为“常规有机中间体”,并在研发中申请过相关专利。

张正波辩称与涉案药品无关。他解释,被海关查货的违禁药品中,有三样是在成立时就具备技术生产能力的,还有三样是其出国期间由凯门公司其他成员自行生产的。他两三个月才会去一趟公司。

他还称,2014年6月左右,他获悉涉案产品上了管制目录,还曾坚决制止公司继续生产,并要求公司成员销毁产品。最后,在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继续对外销售,销毁了全部库存”。

本案发酵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曾举办过一次“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研讨会。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凯门公司生产最受争议的4号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早在1996年就被作为一种抗抑郁剂合成出来,且有专利,并非武汉海关此前宣传的“丧尸药”。此外,该药物在2014年才被《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仍不属于《刑法》第357条列举的“毒品”,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的“其他毒品”。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8年11月27日,本案重审进行了一天,未当庭宣判。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4号”药品属于“医药中间体”,如果流入医药化工领域,就是药品。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食服用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由于该案中“4号”药品是否应被认定为毒品存在争议,中国经营报今年5月份曾报道,有化学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从事这种订单式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断增加,它们在为海外完成定制化学品时,往往无法考察定制方的最终用途,但若参照本案,则很多企业主、员工都有面临刑事重罪的危险,“可以说,这是事关整个中国化学界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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