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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财董事长李彬:P2P监管不仅要备案,还需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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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财董事长李彬:P2P监管不仅要备案,还需法律保障

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专访时,李彬解答了中美两国对P2P的监管差异、网贷行业在备案合规之外的法律保障,以及运用“巴塞尔协议”原则经营网贷行业的心得。

2015年12月,华夏信财由国泰财富集团和上市公司冠福股份(002102.SZ)大股东共同发起成立。这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总部位于上海。在网贷天眼10月最新数据中,华夏信财旗下网贷平台以超过70亿的待收余额,排名全国网贷行业第27位、上海第8位。

现任华夏信财董事长兼CEO李彬在25年的金融职业生涯里,先后担任过花旗、德意志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大中华首席代表和行长级职务;自2011年起加入互金行业,担任行业知名互金平台的渠道部总经理和常务副总裁。

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中,李彬解答了中美两国对P2P的监管差异、网贷行业在备案合规之外的法律保障,以及运用“巴塞尔协议”原则经营网贷的心得。

中美P2P监管认知分歧

“中国目前1000多家P2P总共贷款余额仅为1万亿,不到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却花费了监管大量精力,承担了非常大的压力,但实际收效却并不如意。2018年,监管还在一步步解决平台真假问题。”李彬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在P2P概念的起源地美国,以Lending Club(下称LC)为代表的P2P在美国监管部门的督促下,商业模式也折腾了不少次:LC从发放贷款中介的本票模式,转变为银行模式,再后来,以停业整顿的代价,在2008年被美国证监会认定为涉及“证券发行”最终变为至今的“证券模式”。

李彬认为,在证券模式下,投资人购买的是LC发行的债券的份额,投资人是LC的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美国证监会通过确保信息真实的债券模式,从而解决风险共担、小额分散的问题,投资人买的债券赔了是你自己的事,美国靠的是证券法。

中美两国选择不同监管道路,有非常多的现实原因。例如,美国仅有几家P2P,而中国有数千家,监管难度不同;美国投资者对于金融风险有比较清晰的认知,而中国的投资者往往有“保本”的偏好;美国的商业银行对于普惠金融覆盖率较高,而中国的普惠金融覆盖率较低。

李彬认为,中国P2P行业实际补位的是零售金融业务或者普惠金融,并不与商业银行主业形成正面竞争关系,因此,P2P在中国有了“时间来换空间”的机会——即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银行转型的过程中,在普惠金融领域迅速做大规模、获取利润的宝贵机会。

网贷监管应依法合规

对于目前网贷行业最热门的“备案”、“合规验收”监管动作,李彬则认为,目前,监管要求的备案只是行政规定,在中国倡导“法治社会”的当下,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更应该关注网贷发展背后的法律保障。他认为,未来,P2P监管适用的应该是由央行起草、国务院审议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今年3月,在国务院公布的立法规划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早已提上日程,但两部法律出台依然面临着相当多的金融科技带来的“新问题”,至今未能出台。

李彬强调,P2P模式实质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层要真正合法管理P2P,不是靠备案制,而需要法律作支撑;同样,银保监发放的“P2P备案”牌照许可也应在法律前提下发放。

美国对于借贷活动也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认识阶段。李彬表示,例如,美国也经历过“校园贷”造成的社会问题,后来甚至定下校园一英里内不能有银行的严苛规定,美国也有针对高利贷问题的《负责任的放贷组织条例》来限制掠夺性质的贷款机构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都可以作为中国监管者的参考。

李彬还认为,中国现在网络借贷仍处于初期阶段,金融离不开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圣经无疑是“巴塞尔协议”,这种原则运用到网贷行业,就是必须重视“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这三类风险。

对于中国网贷行业如何凭借轻资产来做几乎不受杠杆限制的借贷撮合业务,是否对于“巴塞尔协议”贯穿始终的“资本充足率”概念相违背。李彬也表示,充足率虽然名义上意味着不能有,但从现金流角度,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流动性的管理更像是一门艺术,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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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财董事长李彬:P2P监管不仅要备案,还需法律保障

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专访时,李彬解答了中美两国对P2P的监管差异、网贷行业在备案合规之外的法律保障,以及运用“巴塞尔协议”原则经营网贷行业的心得。

2015年12月,华夏信财由国泰财富集团和上市公司冠福股份(002102.SZ)大股东共同发起成立。这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总部位于上海。在网贷天眼10月最新数据中,华夏信财旗下网贷平台以超过70亿的待收余额,排名全国网贷行业第27位、上海第8位。

现任华夏信财董事长兼CEO李彬在25年的金融职业生涯里,先后担任过花旗、德意志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大中华首席代表和行长级职务;自2011年起加入互金行业,担任行业知名互金平台的渠道部总经理和常务副总裁。

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中,李彬解答了中美两国对P2P的监管差异、网贷行业在备案合规之外的法律保障,以及运用“巴塞尔协议”原则经营网贷的心得。

中美P2P监管认知分歧

“中国目前1000多家P2P总共贷款余额仅为1万亿,不到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却花费了监管大量精力,承担了非常大的压力,但实际收效却并不如意。2018年,监管还在一步步解决平台真假问题。”李彬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在P2P概念的起源地美国,以Lending Club(下称LC)为代表的P2P在美国监管部门的督促下,商业模式也折腾了不少次:LC从发放贷款中介的本票模式,转变为银行模式,再后来,以停业整顿的代价,在2008年被美国证监会认定为涉及“证券发行”最终变为至今的“证券模式”。

李彬认为,在证券模式下,投资人购买的是LC发行的债券的份额,投资人是LC的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美国证监会通过确保信息真实的债券模式,从而解决风险共担、小额分散的问题,投资人买的债券赔了是你自己的事,美国靠的是证券法。

中美两国选择不同监管道路,有非常多的现实原因。例如,美国仅有几家P2P,而中国有数千家,监管难度不同;美国投资者对于金融风险有比较清晰的认知,而中国的投资者往往有“保本”的偏好;美国的商业银行对于普惠金融覆盖率较高,而中国的普惠金融覆盖率较低。

李彬认为,中国P2P行业实际补位的是零售金融业务或者普惠金融,并不与商业银行主业形成正面竞争关系,因此,P2P在中国有了“时间来换空间”的机会——即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银行转型的过程中,在普惠金融领域迅速做大规模、获取利润的宝贵机会。

网贷监管应依法合规

对于目前网贷行业最热门的“备案”、“合规验收”监管动作,李彬则认为,目前,监管要求的备案只是行政规定,在中国倡导“法治社会”的当下,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更应该关注网贷发展背后的法律保障。他认为,未来,P2P监管适用的应该是由央行起草、国务院审议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今年3月,在国务院公布的立法规划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早已提上日程,但两部法律出台依然面临着相当多的金融科技带来的“新问题”,至今未能出台。

李彬强调,P2P模式实质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层要真正合法管理P2P,不是靠备案制,而需要法律作支撑;同样,银保监发放的“P2P备案”牌照许可也应在法律前提下发放。

美国对于借贷活动也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认识阶段。李彬表示,例如,美国也经历过“校园贷”造成的社会问题,后来甚至定下校园一英里内不能有银行的严苛规定,美国也有针对高利贷问题的《负责任的放贷组织条例》来限制掠夺性质的贷款机构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都可以作为中国监管者的参考。

李彬还认为,中国现在网络借贷仍处于初期阶段,金融离不开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圣经无疑是“巴塞尔协议”,这种原则运用到网贷行业,就是必须重视“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这三类风险。

对于中国网贷行业如何凭借轻资产来做几乎不受杠杆限制的借贷撮合业务,是否对于“巴塞尔协议”贯穿始终的“资本充足率”概念相违背。李彬也表示,充足率虽然名义上意味着不能有,但从现金流角度,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流动性的管理更像是一门艺术,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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