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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首部治理校园欺凌地方法规,国家层面专项立法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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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首部治理校园欺凌地方法规,国家层面专项立法仍缺位

《规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加强校园欺凌相关立法,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日前,天津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校园欺凌说“不”。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校园欺凌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对’校园欺凌’进行了专门、明确的界定,从而为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前提,同时也减少了处置此类问题时’校园欺凌’认定的争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宋远升称,地方性法规这一形式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干预和追责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各方责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预防校园欺凌发生的方式,重要的是把校园欺凌问题放在比较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量,无论是政府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等,都是在建立一个框架,要依法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近年来,校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群殴、羞辱以及烫烟头等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曾公开表示,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比2016年同期增长了50%以上。

多起事件的曝光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高度关注。此前,包括天津在内的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其中,2018年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广东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了校园欺凌的类别,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的图像”等都被列为欺凌行为。

同一时期,山东、海南、宁夏、陕西等省份也均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进行界定和处理。海南省还将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在国家层面上,我国也逐步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指导意见对校园欺凌予以规制,然而效果不佳。”宋远升认为,“究其原因,这与相关立法或者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失有关,其中有对校园欺凌定义或者范围界定不准、校园欺凌管控主体责任不明、针对校园欺凌者的应对措施威慑力不足等弊病。”

2016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8年4月,为推动上述文件落地生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

“这些通知、指导意见或者治理方案,效力等级很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建议或者指导性的意见,不具备可操作性。”宋远升认为,此前的多份文件并没有设计出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校园欺凌处置措施。

目前,《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了对校园欺凌者的惩戒措施,即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另外,《指导意见》第6条中采取了导引式立法的方式,对于校园欺凌的惩治,其规定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但在宋远升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涉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其不针对或者不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因此,保护对象或者范围上的差异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受欺凌者的保护非常有限。

“即使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已经可以适用《刑法》处罚,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使得达到犯罪程度的校园欺凌者实际上得到的相应刑事处分也非常有限。”宋远升建议,遏制校园欺凌,更有效的方法是专项立法,“在校园欺凌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由相关主管机构通过刑事法律来予以处分。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就理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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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首部治理校园欺凌地方法规,国家层面专项立法仍缺位

《规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加强校园欺凌相关立法,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日前,天津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校园欺凌说“不”。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校园欺凌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对’校园欺凌’进行了专门、明确的界定,从而为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前提,同时也减少了处置此类问题时’校园欺凌’认定的争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宋远升称,地方性法规这一形式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干预和追责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各方责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预防校园欺凌发生的方式,重要的是把校园欺凌问题放在比较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量,无论是政府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等,都是在建立一个框架,要依法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近年来,校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群殴、羞辱以及烫烟头等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曾公开表示,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比2016年同期增长了50%以上。

多起事件的曝光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高度关注。此前,包括天津在内的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其中,2018年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广东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了校园欺凌的类别,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的图像”等都被列为欺凌行为。

同一时期,山东、海南、宁夏、陕西等省份也均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进行界定和处理。海南省还将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在国家层面上,我国也逐步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指导意见对校园欺凌予以规制,然而效果不佳。”宋远升认为,“究其原因,这与相关立法或者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失有关,其中有对校园欺凌定义或者范围界定不准、校园欺凌管控主体责任不明、针对校园欺凌者的应对措施威慑力不足等弊病。”

2016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8年4月,为推动上述文件落地生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

“这些通知、指导意见或者治理方案,效力等级很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建议或者指导性的意见,不具备可操作性。”宋远升认为,此前的多份文件并没有设计出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校园欺凌处置措施。

目前,《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了对校园欺凌者的惩戒措施,即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另外,《指导意见》第6条中采取了导引式立法的方式,对于校园欺凌的惩治,其规定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但在宋远升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涉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其不针对或者不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因此,保护对象或者范围上的差异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受欺凌者的保护非常有限。

“即使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已经可以适用《刑法》处罚,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使得达到犯罪程度的校园欺凌者实际上得到的相应刑事处分也非常有限。”宋远升建议,遏制校园欺凌,更有效的方法是专项立法,“在校园欺凌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由相关主管机构通过刑事法律来予以处分。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就理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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