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王宇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2017年末大火的网剧《白夜追凶》可谓“剧红是非多”,第二季尚未开播,第一季就惹上了侵权纠纷。日前,编剧陈琼琼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另一编剧韩冰及出品方优酷公司诉至法院。
陈琼琼称:其与韩冰从2012年4月开始以刑侦题材共同创作剧本,同年8月完成《白夜追凶》剧本大纲及前四集剧本。之后,二人寻找合适的制片人,准备与制片人签约后再进行后续创作,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制片人,创作即搁置。2017年8月30日,由优酷公司担任制片人,署名“指纹”(韩冰的笔名)编剧的《白夜追凶》在优酷开播。陈琼琼发现,该剧的故事大纲与前四集的内容与其同韩冰共同创作的《白夜追凶》高度相似。陈琼琼认为,优酷公司和韩冰侵害了其作为剧本《白夜追凶》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即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结局如何,尚难定论,毕竟上述“事实”仅是原告一家之言,能否被法院采信还要看双方举证及主张的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陈琼琼是否被认定为《白夜追凶》故事大纲及前四集剧本的合作作者,是其主张能否成立的前提,也很可能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不妨通过此案,聊一聊合作作者的那些事。
一、合作作者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从上述规定,可解读出构成“合作作者”的三个必备要素。
1.合作作者创作出的“客体”必须构成作品,即符合作品的独创性等要求。两人分工协作,精确临摹出一幅“作品”,仅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不构成新作品,既然不存在“作品”,自然也就无所谓“作者”了。
2.合作作者需要有与对方共同创作一部作品的意思。譬如,《红楼梦》就不是曹雪芹和高鹗的合作作品,因二人并无合作创作之意思,高鹗是对曹雪芹作品的续写,二人对其各自独立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3.合作作者应当参与作品的“创作”,而非仅提供辅助性或事务性的劳动。这是合作作者的认定中最重要也最常产生争议的要素。比如,仅仅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创作素材或仅从事创作过程中的非创作性劳动,如打字、校对、编辑等,均不构成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者”认定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上述三个构成要素中,第三个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作品创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创作”行为,在事实查明和法律认定上都存在不小的难度,毕竟,现实生活总是丰富多彩,而人们的行为又难以如法律规定那般泾渭分明。出于定纷止争、提高效率之考虑,法律特别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作者的推定规则,而不再适用“合作作者”的规则予以判断。
1.电影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是典型的合作作品。电影中包含剧情、布景、摄影、音乐等多要素,需要编剧、导演、摄影、美工、词曲作者等分工配合,共同进行“创作”。按照“合作作者”的理论,上述人员均属合作作者,应共同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基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及电影作品传播流通的便捷之考虑,法律直接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获取报酬,而不再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2.他人代笔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此条规定系针对现实中常见的“秘书代笔”情况的著作权权属之推定。由于作品以报告人、讲话人之名义发表,体现报告人或讲话人的意志,故法律规定直接推定报告人或讲话人为著作权人,而不必在个案中对执笔人及报告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厘清,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
3.自传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上述规定确定了在自传体作品中,如无约定,则推定特定人物为著作权人。此规定直接源于溥仪《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中,法院认为该书的执笔人李文达所从事的搜集整理素材、确定思路及大纲以及执笔成文等工作均不属于“创作”行为,故该书的著作权人为溥仪,李文达并非合作作者。但毕竟,在个案中对“创作”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厘清困难重重,尤其在双方各执一词或一方已然不在人世的情况下,法律判断更是无从着眼。因此,从效率的角度考虑,上述规定确定自传性作品著作权人的推定规则,可以起到定纷止争之作用。
回到开篇的案件。陈琼琼与韩冰合作创作剧本(假设这一事实成立)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三种特殊情况,应当使用合作作者的一般判断规则予以判定。陈琼琼是否会被认定为合作作者,一方面取决于陈琼琼主张权利的作品与二被告播出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取决于陈琼琼在合作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最终结果如何,还需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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