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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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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日前,佛山市民政局正式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将佛山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并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权益保障、资金安排和社会参与等七项内容予以明确和规定。

作者:宋世伟

日前,佛山市民政局正式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佛山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并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权益保障、资金安排和社会参与等七项内容予以明确和规定。

明确对象划定条件

《办法》 规定,佛山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将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据介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与此同时,收入总和低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办法》中所指的收入仅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办法》中还指出,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完善内容保障权益

按照《办法》要求,佛山市将采取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方式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其中,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需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与此同时,为实现特困人员妥善照料,《办法》规定,对于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必要的照料服务,原则上将通过政府购买形式予以保障。

除了上述基本生活内容外,《办法》还对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进行了明确。在医疗救助方面,佛山市将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住房救助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清晰的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人员家庭将提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而对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家庭将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扶持。

健全方式扩大供给

《办法》 不仅对供养内容和对象权益进行完善补充,也对供养形式做出规定,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办法》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在经过本人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而对于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且有意入驻当地供养服务机构的,将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此类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 中还首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我们将重点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佛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 中鼓励各级政府利用社会捐赠资金,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服务机构建设,并鼓励把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供养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供养内容

保障基本生活

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

提供护理照料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60%和100%确定。

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住房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人员家庭提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对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家庭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扶持。

来源:佛山日报

原标题:我市出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采取发放救助金方式保障基本生活 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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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日前,佛山市民政局正式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将佛山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并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权益保障、资金安排和社会参与等七项内容予以明确和规定。

作者:宋世伟

日前,佛山市民政局正式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佛山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并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权益保障、资金安排和社会参与等七项内容予以明确和规定。

明确对象划定条件

《办法》 规定,佛山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将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据介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与此同时,收入总和低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办法》中所指的收入仅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办法》中还指出,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完善内容保障权益

按照《办法》要求,佛山市将采取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方式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其中,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需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与此同时,为实现特困人员妥善照料,《办法》规定,对于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必要的照料服务,原则上将通过政府购买形式予以保障。

除了上述基本生活内容外,《办法》还对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进行了明确。在医疗救助方面,佛山市将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住房救助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清晰的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人员家庭将提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而对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家庭将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扶持。

健全方式扩大供给

《办法》 不仅对供养内容和对象权益进行完善补充,也对供养形式做出规定,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办法》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在经过本人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而对于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且有意入驻当地供养服务机构的,将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此类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 中还首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我们将重点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佛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 中鼓励各级政府利用社会捐赠资金,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服务机构建设,并鼓励把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供养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供养内容

保障基本生活

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

提供护理照料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60%和100%确定。

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住房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人员家庭提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对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家庭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扶持。

来源:佛山日报

原标题:我市出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采取发放救助金方式保障基本生活 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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