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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待命算是24小时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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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待命算是24小时上班吗?

法院认为,速救员在待命期间无论是工作量还是工作强度不能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提并论,如有救援需要则出工,如无救援需要则休息,故该待命行为的性质不属加班,具有典型的值班性质;且杨某主张的全天24小时工作明显不符合人体自然规律。

杨过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速救援,该岗位的要求是需要杨过24小时待命,杨过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4小时待命算是24小时上班吗?

杨过2016年8月左右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是速救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2018年2月,因公司经营困难,杨过所在岗位被撤销,因此公司与杨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届时杨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自入职以来,全天24小时工作,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经查,杨过的工作岗位是汽车速救员,公司明确要求每天24小时待命制,负责完成责任区内的泵电、换胎、送油服务及每日5小时的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巡视任务。在接到救援电话后,6:00至22:00要求10分钟到达现场,22:00至6:00要求30分钟内到达现场。待命期间杨过可以在家休息。

杨过认为:公司明确要求其24小时随时待命,且自己也做到了随叫随到,自己全天24小时工作,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关于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从事速救员工作,工作时间是以员工的出工单为依据的,而且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平时无需到公司上班,除了出工时间,员工其它时间外都可以在家中休息。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从公司提供的员工的出工单表明,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均不到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0小时且每月至少休息4天以上。即使员工的上班时间限定为每天某一时间段,公司认为此标准工时之外的时间员工也仅仅处于值班状态。

因此,公司认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完全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不符合平时加点和双休日加班的事实。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同意根据出工单按照实际出工时数支付法定节假日出工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杨过工作内容为速救员,虽主张自己全天24小时工作,但其除公司要求的每日5小时巡视工作之外,其他待命时间可以在家休息。同时根据员工和公司提交的出工单载明的内容,速救员每次进行速救的时间均很短,极少超过20分钟。

以上,不足以证明杨过的救援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法院认为,速救员在待命期间无论是工作量还是工作强度不能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提并论,如有救援需要则出工,如无救援需要则休息,故该待命行为的性质不属加班,具有典型的值班性质;且杨某主张的全天24小时工作明显不符合人体自然规律。

鉴此,杨过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其待命期间在得到救援通知后,需尽快赶到救援现场,导致其不能远离责任区,不能充分连续不被打扰地休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未尽到保障劳动者充分休息的义务,故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在职期间值班补偿费,具体数额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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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待命算是24小时上班吗?

法院认为,速救员在待命期间无论是工作量还是工作强度不能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提并论,如有救援需要则出工,如无救援需要则休息,故该待命行为的性质不属加班,具有典型的值班性质;且杨某主张的全天24小时工作明显不符合人体自然规律。

杨过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速救援,该岗位的要求是需要杨过24小时待命,杨过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4小时待命算是24小时上班吗?

杨过2016年8月左右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是速救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2018年2月,因公司经营困难,杨过所在岗位被撤销,因此公司与杨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届时杨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自入职以来,全天24小时工作,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经查,杨过的工作岗位是汽车速救员,公司明确要求每天24小时待命制,负责完成责任区内的泵电、换胎、送油服务及每日5小时的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巡视任务。在接到救援电话后,6:00至22:00要求10分钟到达现场,22:00至6:00要求30分钟内到达现场。待命期间杨过可以在家休息。

杨过认为:公司明确要求其24小时随时待命,且自己也做到了随叫随到,自己全天24小时工作,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关于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从事速救员工作,工作时间是以员工的出工单为依据的,而且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平时无需到公司上班,除了出工时间,员工其它时间外都可以在家中休息。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从公司提供的员工的出工单表明,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均不到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0小时且每月至少休息4天以上。即使员工的上班时间限定为每天某一时间段,公司认为此标准工时之外的时间员工也仅仅处于值班状态。

因此,公司认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完全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不符合平时加点和双休日加班的事实。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同意根据出工单按照实际出工时数支付法定节假日出工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杨过工作内容为速救员,虽主张自己全天24小时工作,但其除公司要求的每日5小时巡视工作之外,其他待命时间可以在家休息。同时根据员工和公司提交的出工单载明的内容,速救员每次进行速救的时间均很短,极少超过20分钟。

以上,不足以证明杨过的救援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法院认为,速救员在待命期间无论是工作量还是工作强度不能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提并论,如有救援需要则出工,如无救援需要则休息,故该待命行为的性质不属加班,具有典型的值班性质;且杨某主张的全天24小时工作明显不符合人体自然规律。

鉴此,杨过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其待命期间在得到救援通知后,需尽快赶到救援现场,导致其不能远离责任区,不能充分连续不被打扰地休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未尽到保障劳动者充分休息的义务,故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在职期间值班补偿费,具体数额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