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受理金立通信破产案

据新京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12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8年5月8日,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主张,截至2018年11月20日本案听证之日,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未清偿的债权金额(本金和利息)总计266656669.50元。金立公司表示目前无法偿还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债权。

深圳中院认为,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金立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立公司逾期未能清偿。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立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金立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而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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