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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星人大战驴得水,汽车人受伤害,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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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星人大战驴得水,汽车人受伤害,谁负责?

该条款明确了饲养上述危险动物,并因该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民事侵权专业组 赵勇

一、案情简介

无巧不成书!前些日子发生了一起离奇事故“狗咬驴,驴踢奥迪”:一只英国斗牛犬从私家车的后窗跳出,追咬路边拉水果车的毛驴,毛驴受到惊吓后奔跑并踢坏了一辆奥迪车,奥迪车的维修费预估10万[1]。此事一经曝光,即引发热议,被网友称为“最纠结”、“最复杂”的车祸:奥迪车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来赔偿?是毛驴主人单独赔偿,还是和斗牛犬的主人共同赔偿?奥迪车主有没有责任?围观网友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实际上,此种情形虽属罕见,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有规定,只需按方抓药,即可解惑。

二、法律规定及赔偿责任承担

关于奥迪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此次事件的三方主体(即奥迪车主、毛驴主人、斗牛犬主人)在当时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毛驴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及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此次事件中,毛驴受惊后踢坏了奥迪车,侵害了奥迪车主的财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毛驴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奥迪车主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不当行为,从而致使斗牛犬跳车并引发后续事故,那么,可以减轻毛驴主人的责任。

有人认为,毛驴之所以受惊是英国斗牛犬的追咬导致的,因此,毛驴主人是不是不用承担责任呢?

此种情形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但是,毛驴主人仍需承担责任,原因是毛驴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首先,毛驴车进入城市交通道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2]和《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五条“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三)畜力车”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毛驴主人应对毛驴的本性(例如受惊时尥蹶子等行为)有足够的了解,其在城区停下驴车卖水果时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将毛驴拴系,避免因毛驴失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实际上,毛驴并未被拴系。

因此,即使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毛驴的主人也应对奥迪车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斗牛犬主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饲养上述危险动物,并因该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此次事件中,依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3],此次事件中的英国斗牛犬属于烈性犬,禁止在沈阳市内饲养。同时,斗牛犬主人对该犬管理存在严重过错,例如未依法采用狗链、嘴套等约束措施,车窗封闭不当致使斗牛犬跳出等。正是因为斗牛犬主人的违规饲养及不当管理行为,才使得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并由此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故。

(三)在斗牛犬主人的责任范围内,奥迪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作为危险动物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危险动物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能因受害人存在过错而免除或减轻责任。例如在艾某与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中,于某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在遛狗过程中造成艾某受伤,即使艾某在此次纠纷中也具有过错(饲养烈性犬并具有管理过错),法院也未减轻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仍然判决于某对艾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同样的,此次事件中,由于英国斗牛犬属于烈性犬,因此,即使奥迪车主存在不当的鸣笛行为,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不能因此减轻斗牛犬主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关于奥迪车的损害赔偿,毛驴主人、斗牛犬主人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因为奥迪车主的过错减轻斗牛犬主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至于毛驴主人和斗牛犬主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双方的具体过错程度,进而依据过错程度来分配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5]之规定,奥迪车主可以向斗牛犬主人索赔,也可以向毛驴主人索赔。如果奥迪车主是向毛驴主人索赔,那么,毛驴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斗牛犬主人追偿,该追偿范围是斗牛犬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份额。

三、此次事件不适用“紧急避险”抗辩

紧急避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均有规定,是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

但是,在此次事件中,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的行为,而此次事件中毛驴受到斗牛犬追咬而奔跑的行为,属于动物的本能行为,非毛驴主人所愿,也不受毛驴主人控制,不能视作毛驴主人的行为。此外,毛驴、奥迪车都是财产,最终造成的损害(奥迪车修理费预估10万元)远远大于斗牛犬咬伤毛驴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条件。      

此次事件中,不当鸣笛、烈性犬违规饲养、畜力车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巧合”到一起,从而引发了“最纠结”、“最复杂”车祸,书写了离奇故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天经警察调解,斗牛犬主人和奥迪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纠纷已经圆满解决。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次事件的诸多“巧合”值得反思: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纪守法是美德,否则,平时看似无关紧要的“小恶”一旦“巧合”连连就可能人财受损,悔之晚矣。

[1]、《狗咬驴致奥迪A8L被踢出大坑:史上最难定责车祸结果出炉》,http://tech.ifeng.com/a/20180814/45118643_0.shtml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3]、《沈阳市规定48种禁养犬》,http://ln.sina.com.cn/news/b/2013-07-05/063948887_6.html

[4](2017)京03民终13602号二审判决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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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星人大战驴得水,汽车人受伤害,谁负责?

该条款明确了饲养上述危险动物,并因该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民事侵权专业组 赵勇

一、案情简介

无巧不成书!前些日子发生了一起离奇事故“狗咬驴,驴踢奥迪”:一只英国斗牛犬从私家车的后窗跳出,追咬路边拉水果车的毛驴,毛驴受到惊吓后奔跑并踢坏了一辆奥迪车,奥迪车的维修费预估10万[1]。此事一经曝光,即引发热议,被网友称为“最纠结”、“最复杂”的车祸:奥迪车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来赔偿?是毛驴主人单独赔偿,还是和斗牛犬的主人共同赔偿?奥迪车主有没有责任?围观网友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实际上,此种情形虽属罕见,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有规定,只需按方抓药,即可解惑。

二、法律规定及赔偿责任承担

关于奥迪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此次事件的三方主体(即奥迪车主、毛驴主人、斗牛犬主人)在当时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毛驴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及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此次事件中,毛驴受惊后踢坏了奥迪车,侵害了奥迪车主的财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毛驴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奥迪车主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不当行为,从而致使斗牛犬跳车并引发后续事故,那么,可以减轻毛驴主人的责任。

有人认为,毛驴之所以受惊是英国斗牛犬的追咬导致的,因此,毛驴主人是不是不用承担责任呢?

此种情形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但是,毛驴主人仍需承担责任,原因是毛驴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首先,毛驴车进入城市交通道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2]和《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五条“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三)畜力车”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毛驴主人应对毛驴的本性(例如受惊时尥蹶子等行为)有足够的了解,其在城区停下驴车卖水果时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将毛驴拴系,避免因毛驴失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实际上,毛驴并未被拴系。

因此,即使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毛驴的主人也应对奥迪车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斗牛犬主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饲养上述危险动物,并因该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此次事件中,依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3],此次事件中的英国斗牛犬属于烈性犬,禁止在沈阳市内饲养。同时,斗牛犬主人对该犬管理存在严重过错,例如未依法采用狗链、嘴套等约束措施,车窗封闭不当致使斗牛犬跳出等。正是因为斗牛犬主人的违规饲养及不当管理行为,才使得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并由此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故。

(三)在斗牛犬主人的责任范围内,奥迪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作为危险动物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危险动物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能因受害人存在过错而免除或减轻责任。例如在艾某与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中,于某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在遛狗过程中造成艾某受伤,即使艾某在此次纠纷中也具有过错(饲养烈性犬并具有管理过错),法院也未减轻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仍然判决于某对艾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同样的,此次事件中,由于英国斗牛犬属于烈性犬,因此,即使奥迪车主存在不当的鸣笛行为,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不能因此减轻斗牛犬主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关于奥迪车的损害赔偿,毛驴主人、斗牛犬主人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因为奥迪车主的过错减轻斗牛犬主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至于毛驴主人和斗牛犬主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双方的具体过错程度,进而依据过错程度来分配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5]之规定,奥迪车主可以向斗牛犬主人索赔,也可以向毛驴主人索赔。如果奥迪车主是向毛驴主人索赔,那么,毛驴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斗牛犬主人追偿,该追偿范围是斗牛犬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份额。

三、此次事件不适用“紧急避险”抗辩

紧急避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均有规定,是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

但是,在此次事件中,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的行为,而此次事件中毛驴受到斗牛犬追咬而奔跑的行为,属于动物的本能行为,非毛驴主人所愿,也不受毛驴主人控制,不能视作毛驴主人的行为。此外,毛驴、奥迪车都是财产,最终造成的损害(奥迪车修理费预估10万元)远远大于斗牛犬咬伤毛驴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条件。      

此次事件中,不当鸣笛、烈性犬违规饲养、畜力车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巧合”到一起,从而引发了“最纠结”、“最复杂”车祸,书写了离奇故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天经警察调解,斗牛犬主人和奥迪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纠纷已经圆满解决。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次事件的诸多“巧合”值得反思: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纪守法是美德,否则,平时看似无关紧要的“小恶”一旦“巧合”连连就可能人财受损,悔之晚矣。

[1]、《狗咬驴致奥迪A8L被踢出大坑:史上最难定责车祸结果出炉》,http://tech.ifeng.com/a/20180814/45118643_0.shtml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3]、《沈阳市规定48种禁养犬》,http://ln.sina.com.cn/news/b/2013-07-05/063948887_6.html

[4](2017)京03民终13602号二审判决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