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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诉法即将实施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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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诉法即将实施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新行政诉讼法在5月1日同步实施。

图片来源:CFP

5月1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即将正式实施。而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与新行政诉讼法在5月1日同步实施。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而且时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召开,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因此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与此对应的是,《解释》在立案登记制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当天的发布会上称,“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他说:“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且据我们了解,可能很多老百姓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

李广宇介绍,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过来的情况来看,今年的1至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行政诉讼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

4月17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方面制定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在此之前已有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深圳前海法院等部分法院试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江苏海安法院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那么接下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能会导致立案门槛降低以及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么?对此,李广宇称,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因为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强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李广宇解释到,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把一些条件查清楚,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也要裁定驳回起诉。

李广宇说:“搞两道审查,说到底还是出于更慎重,更对当事人负责,因为在行政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这时候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辩论、质证等等,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给他提供一些陈述申辩的机会还是更为负责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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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诉法即将实施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新行政诉讼法在5月1日同步实施。

图片来源:CFP

5月1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即将正式实施。而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与新行政诉讼法在5月1日同步实施。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而且时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召开,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因此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与此对应的是,《解释》在立案登记制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当天的发布会上称,“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他说:“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且据我们了解,可能很多老百姓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

李广宇介绍,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过来的情况来看,今年的1至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行政诉讼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

4月17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方面制定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在此之前已有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深圳前海法院等部分法院试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江苏海安法院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那么接下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能会导致立案门槛降低以及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么?对此,李广宇称,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因为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强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李广宇解释到,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把一些条件查清楚,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也要裁定驳回起诉。

李广宇说:“搞两道审查,说到底还是出于更慎重,更对当事人负责,因为在行政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这时候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辩论、质证等等,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给他提供一些陈述申辩的机会还是更为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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