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佛山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12月17日公布《顺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正式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办法》,顺德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必须纳入本区域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实行全区统筹安排供应。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开发建设,也不得将地上已有的其他用途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村居社区公寓除外。若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佛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等专项规划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等情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同时,《办法》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双方必须签订出让(租赁)合同,且须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而出让、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并经集体表决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结合相关规定,《办法》明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已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抵押,但需签订书面合同,并依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来源:佛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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