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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拟近日宣判,历史污染如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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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拟近日宣判,历史污染如何归责?

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常州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2月19日,“常州毒地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拟于2018年12月27日进行宣判。

二审控辩双方依然聚焦于核心问题: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被告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余名在校生先后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出现不同症状。2016年4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原告两环保组织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纠正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

据一审判决结果,常州中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需承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围绕土地转让和土地收储之后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辩论。

三家被告污染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都是老厂,历史可分别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随着城市扩张,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企业开始被住宅群和学校包围,企业在2010年左右先后搬离,土地由常州市政府收回。由于地块开发,当地政府揽下毒地治理的责任。

这成为此案争议的核心,也是中国土壤污染问题常常面临的困境——污染地块由于老化工厂在数十年跨度内产生。危害发生时,污染企业历经多次兼并重组并已整体搬迁,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算。

被上诉企业常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转交给了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应该由受让人承担。涉案地块为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土地修复责任。而且,政府拥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与修复能力。

两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变化。土地收储是政府收回了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终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造成的污染负担责任。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常州毒地”事件发生之时,中国尚未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

目前与土壤污染联系密切的法规中,2015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污染者负责”原则,但并无明确条款。2016年6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细化明确了责任人制度,但作为一个国务院政策,“土十条”约束力有限,且对于土地收归国有后的污染责任归属也并未说明。

此外,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也是二审中的争辩焦点之一。被上诉企业常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落实谁担责的原则,而是消除风险。目前污染地块已经按照绿地的标准进行了修复治理,修复并非一蹴而就,整个方案长达几十年,目前正在治理中,消除风险的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必要再进行起诉。”

不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对于此案而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明确“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这个目的并没有达到。

“地方政府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是不是污染者的责任就免除了,我们认为是不能免除的。”葛枫告诉界面新闻,如果认可这种转移,就承认了政府为污染者担责,降低了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两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除了承担修复责任之外,还需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自然之友代理律师刘湘表示:“污染行为分别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与搬迁过程中,且发生过污染物倾倒与废料填埋,从历史到现阶段行为,都可以看出常隆公司在环境治理上存在严重漏洞。”

而被上诉企业认为,造成污染是事实,但是否需要赔礼道歉,要看影响及后果。影响是后续治理过程中的气味干扰,很快得到控制,不需要赔礼道歉。常宇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对于历史形成的土壤污染,国家战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这件事上,常宇公司不承担道歉责任。”

对于一审中引发社会关注的189万诉讼费,自然之友代理律师刘湘表示,此案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不应该按修复费标的计算诉讼费,应该按件计算。此外,公益诉讼应当减免诉讼费,“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为免交诉讼费。”

庭审持续3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表示拟在下周四(2018年12月27日)上午9点半在同一法庭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曾有媒体评论称,“常州毒地”事件曾让中国公众意识到土壤污染的环境健康风险,同时也反映出土壤污染之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例如谁来承担治理责任,治理费用从哪里出,采用何种技术进行土壤修复。“无论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对中国毒地治理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社会组织、企业不同的主体承担的不同角色,以及一个环境污染问题背后的现实问题,‘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不同的情况,这个过程本身就非常有意思和有意义。”康奈尔大学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庄昊告诉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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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拟近日宣判,历史污染如何归责?

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常州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2月19日,“常州毒地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拟于2018年12月27日进行宣判。

二审控辩双方依然聚焦于核心问题: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被告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余名在校生先后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出现不同症状。2016年4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原告两环保组织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纠正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

据一审判决结果,常州中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需承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围绕土地转让和土地收储之后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辩论。

三家被告污染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都是老厂,历史可分别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随着城市扩张,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企业开始被住宅群和学校包围,企业在2010年左右先后搬离,土地由常州市政府收回。由于地块开发,当地政府揽下毒地治理的责任。

这成为此案争议的核心,也是中国土壤污染问题常常面临的困境——污染地块由于老化工厂在数十年跨度内产生。危害发生时,污染企业历经多次兼并重组并已整体搬迁,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算。

被上诉企业常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转交给了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应该由受让人承担。涉案地块为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土地修复责任。而且,政府拥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与修复能力。

两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变化。土地收储是政府收回了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终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造成的污染负担责任。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常州毒地”事件发生之时,中国尚未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

目前与土壤污染联系密切的法规中,2015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污染者负责”原则,但并无明确条款。2016年6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细化明确了责任人制度,但作为一个国务院政策,“土十条”约束力有限,且对于土地收归国有后的污染责任归属也并未说明。

此外,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也是二审中的争辩焦点之一。被上诉企业常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落实谁担责的原则,而是消除风险。目前污染地块已经按照绿地的标准进行了修复治理,修复并非一蹴而就,整个方案长达几十年,目前正在治理中,消除风险的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必要再进行起诉。”

不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对于此案而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明确“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这个目的并没有达到。

“地方政府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是不是污染者的责任就免除了,我们认为是不能免除的。”葛枫告诉界面新闻,如果认可这种转移,就承认了政府为污染者担责,降低了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两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除了承担修复责任之外,还需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自然之友代理律师刘湘表示:“污染行为分别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与搬迁过程中,且发生过污染物倾倒与废料填埋,从历史到现阶段行为,都可以看出常隆公司在环境治理上存在严重漏洞。”

而被上诉企业认为,造成污染是事实,但是否需要赔礼道歉,要看影响及后果。影响是后续治理过程中的气味干扰,很快得到控制,不需要赔礼道歉。常宇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对于历史形成的土壤污染,国家战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这件事上,常宇公司不承担道歉责任。”

对于一审中引发社会关注的189万诉讼费,自然之友代理律师刘湘表示,此案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不应该按修复费标的计算诉讼费,应该按件计算。此外,公益诉讼应当减免诉讼费,“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为免交诉讼费。”

庭审持续3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表示拟在下周四(2018年12月27日)上午9点半在同一法庭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曾有媒体评论称,“常州毒地”事件曾让中国公众意识到土壤污染的环境健康风险,同时也反映出土壤污染之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例如谁来承担治理责任,治理费用从哪里出,采用何种技术进行土壤修复。“无论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对中国毒地治理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社会组织、企业不同的主体承担的不同角色,以及一个环境污染问题背后的现实问题,‘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不同的情况,这个过程本身就非常有意思和有意义。”康奈尔大学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庄昊告诉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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