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王学琛
税制改革正不断向纵深推进。资源税法草案将在2018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审议,中国资源税在开征34年后将“由规转法”。
据新华社消息,2018年12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将对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其中包括资源税法草案的议案。
这意味着中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再进一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2018年3月的记者会上曾表示,我国18个税种中有6个已实现法定,还有12个需要上升为法律,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已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个税种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在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此前,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资源税法开始步入立法程序。《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作为一种绿色税收,对资源征税在于把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资源的稀缺性,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告诉界面新闻。

绿色税种即为实现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而征收的税收,具体囊括环境税、资源税、能源税等。公开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利用税收政策来治理环境,经过多年探索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与资源开发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自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类,并明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表示:“从量定额征收的一大弊端就是对这些资源品实行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并不挂钩,资源税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这使得资源价格上涨时,国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资源价格低迷时又无法为企业及时减负,使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大打折扣。”
正因此,自2011年11月起,中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7月,中国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7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以法律形式将从价计征的改革成果确立下来。
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看似一字之差,实则有本质区别。从价计征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可以直接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价格的变动。据媒体公开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经济发展起始环节的绿色税种,改革后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
2017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值得提及的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将水资源纳入到此次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内。而是在第十七条提及,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2016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2017年11月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
“水资源涉及面广,且关系到民生和基本用水权利保障等问题,从长期来讲确实需要去探讨如何利用税收的经济手段,让它的价格可以反应价值,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但面临的问题会比较复杂。”环境保护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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