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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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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2月20日上午,广州白云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引起广泛关注。

12月20日上午,广州白云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由广州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担任审判长,白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罗俏兰等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区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负责环保的工作人员,省市区媒体等近百人到场旁听。

重大意义

该案系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白云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及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为建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拆解电池排放有毒废水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福承租太和镇一无名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的处理和拆解工作,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临近河涌。

2017年3月15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该工厂,对该厂储水池中的废水和外排水采样。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其中铅含量为3.36mg/L,镉含量为0.345mg/L,分别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6.72倍和17.25倍。

2017年9月6日,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将涉案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装卸运输费等应急处置费共计762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同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

庭前公告: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司法正义

2018年11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的规定,就林某福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白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支付废物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承担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审:质证辩论,刑民并行

随着审判长邓淦华“现在开庭”及法槌的应声而落,庭审正式开始。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全面调查核实影响刑事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明确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犯罪构成、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及发表意见。被告人林某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辩护人提出希望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当庭宣判:构成污染环境罪&承担民事责任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对本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含铅、镉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1.关于量刑。被告人林某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福违反规定超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依法予以惩处。

2.关于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被告人林某福违反规定超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产生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应由被告人林某福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应急处置的金额及现场修复状况估算,主张由被告人林某福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0000元,数额合理合法,被告人林某福亦无异议,予以采纳。

3.关于公开道歉。被告人林某福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林某福公开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福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表示愿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再结合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后果、修复成本等因素考虑,公开道歉的方式应以在省级媒体道歉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福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赔偿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就污染环境的事实刊登道歉声明,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林某福承担。

被告人林某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福当庭宣读道歉信:本人林某福因犯污染环境罪深感后悔,也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向社会大众表示对不起,并愿意承担本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心从此不再做污染环境违法事。

道歉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由省级媒体在现场进行了新闻报道。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原标题:将废水直排入河涌?判刑又判赔!——白云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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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2月20日上午,广州白云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引起广泛关注。

12月20日上午,广州白云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由广州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担任审判长,白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罗俏兰等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区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负责环保的工作人员,省市区媒体等近百人到场旁听。

重大意义

该案系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白云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及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为建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拆解电池排放有毒废水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福承租太和镇一无名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的处理和拆解工作,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临近河涌。

2017年3月15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该工厂,对该厂储水池中的废水和外排水采样。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其中铅含量为3.36mg/L,镉含量为0.345mg/L,分别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6.72倍和17.25倍。

2017年9月6日,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将涉案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装卸运输费等应急处置费共计762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同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

庭前公告: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司法正义

2018年11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的规定,就林某福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白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支付废物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承担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审:质证辩论,刑民并行

随着审判长邓淦华“现在开庭”及法槌的应声而落,庭审正式开始。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全面调查核实影响刑事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明确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犯罪构成、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及发表意见。被告人林某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辩护人提出希望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当庭宣判:构成污染环境罪&承担民事责任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对本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含铅、镉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1.关于量刑。被告人林某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福违反规定超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依法予以惩处。

2.关于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被告人林某福违反规定超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产生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应由被告人林某福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应急处置的金额及现场修复状况估算,主张由被告人林某福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0000元,数额合理合法,被告人林某福亦无异议,予以采纳。

3.关于公开道歉。被告人林某福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林某福公开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福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表示愿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再结合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后果、修复成本等因素考虑,公开道歉的方式应以在省级媒体道歉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福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赔偿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就污染环境的事实刊登道歉声明,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林某福承担。

被告人林某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福当庭宣读道歉信:本人林某福因犯污染环境罪深感后悔,也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向社会大众表示对不起,并愿意承担本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心从此不再做污染环境违法事。

道歉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由省级媒体在现场进行了新闻报道。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原标题:将废水直排入河涌?判刑又判赔!——白云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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