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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改判7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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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改判7年3个月

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据此前公开报道,2013年8月,17岁的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买到了24支仿真枪,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进行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本案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当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决定再审此案。

2018年8月11日,本案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再审开庭,这时,刘大蔚已经被羁押四年有余。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希望法院当庭将其释放。徐昕告诉界面新闻,就本案而言,第一,证据方面,物证同一性不具备,开箱的、扣押的、鉴定的枪形物不具备同一性;第二,从实体上,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第三,根据两高最新的批复,也能出罪。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8月11日的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质证阶段就物证的同一性问题展开。辩论阶段,检方认为刘大蔚未满18岁,网购以后实际没有收到涉案枪形物,法庭在判决时应考虑上述两点因素。检方还认为,该案的其他程序不存在问题。

庭审中,检方认可仿真枪上的标签重贴,同时也称,标签不同一,并不能代表鉴定的枪形物和涉案的枪形物不同一;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最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徐昕表示,本案无罪理由“非常充分”,判决结果令人遗憾。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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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改判7年3个月

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据此前公开报道,2013年8月,17岁的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买到了24支仿真枪,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进行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本案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当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决定再审此案。

2018年8月11日,本案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再审开庭,这时,刘大蔚已经被羁押四年有余。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希望法院当庭将其释放。徐昕告诉界面新闻,就本案而言,第一,证据方面,物证同一性不具备,开箱的、扣押的、鉴定的枪形物不具备同一性;第二,从实体上,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第三,根据两高最新的批复,也能出罪。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8月11日的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质证阶段就物证的同一性问题展开。辩论阶段,检方认为刘大蔚未满18岁,网购以后实际没有收到涉案枪形物,法庭在判决时应考虑上述两点因素。检方还认为,该案的其他程序不存在问题。

庭审中,检方认可仿真枪上的标签重贴,同时也称,标签不同一,并不能代表鉴定的枪形物和涉案的枪形物不同一;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最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12月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徐昕表示,本案无罪理由“非常充分”,判决结果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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