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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显示曾有权健销售人员组织传销,加盟商频出火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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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显示曾有权健销售人员组织传销,加盟商频出火疗事故

已有判例显示,“权健”旗下的火疗事故并不鲜见,此类案件多半争议在于权健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判例还显示,权健旗下营销人员组织传销活动被判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记者 曾金秋

2018年12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丁香医生”推送了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质疑天津权健集团的保健生意。

根据媒体报道,权健公司从推销“保健鞋垫”和“负离子卫生巾”起家,还用14年时间在全国铺开7000多家加盟火疗店。这些项目导致一些原本可以接受医治的患者被烧伤,或者病情加重。

12月26日凌晨,权健集团通过旗下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权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声明,称“丁香医生”发布不实文章,利用从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权健公司还表示对于文中报道的女童周洋,权健公司从未宣传将其治愈的相关信息。同时,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事件调查取证,于2015年4月,判决周二力败诉。

12月26日,“丁香医生”发文称,“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裁判文书网涉及“权健”和“火疗”的案例并不鲜见。

加盟商频出火疗事故

2018年6月22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该案涉及权健公司加盟商家“权健龙爱店”的一次火疗事故。文书提到,2017年4月,尹某向曾某交纳1068元,成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并约定为尹某做一个星期的火疗。2017年4月,尹某在洞口县某街道某某路某房权健龙爱店做第二次火疗时,因敷在腰背部、沾有酒精的毛巾着火。尹某腰背部烧伤,在采取自救措施时,从床上摔下,致左内外踝韧带损伤。

一审法院认为,权健龙爱店在没有取得火疗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尹某提供火疗服务,导致尹淑君在接受火疗服务时受伤,权健龙爱店应当对尹淑君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尹淑君主张三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承担代理费,并予以惩罚性赔偿2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尹淑君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故对尹淑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洞口县亚健康调理养生馆与尹淑君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尹淑君要求洞口县亚健康调理养生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曾玉芳、钟二团均为权健龙爱店的服务员,其工作所产生的收益是权健龙爱店享有,故民事责任应当由权健龙爱店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由洞口县权健龙爱百货店赔偿尹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1117.63元。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应否追加权健公司及权健龙爱店所称的该店其他八个经营者为当事人。对此,法院认为,权健龙爱店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权健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权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法院最终驳回权健龙爱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浙江丽水市发布的一份判决也提到“火疗事故”。文书显示,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善伊火疗养生馆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8月10日,原告孙某在进行火疗时,被酒精火焰烧伤全身多处。孙某受伤后当日于丽水市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烧伤II度5%”。孙某于同年8月11日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8%火焰烧伤(II度8%;面颈部、躯干及臀部)”,住院12天。

一审法院同样将谁来承担侵权责任视作争议焦点。孙某认为,她是在被告处消费时受伤,不论是由谁操作导致烧伤都应由被告“善伊火疗养生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其是权健国际自然医学(集体)有限公司的加盟商,且将原告烧伤的是受公司指派到被告处实习的加盟商,故应由权健国际自然医学(集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善伊火疗养生馆”是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不依附于其他机构,故而认定,原告的损失由火疗馆承担。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只对赔偿数额进行了改判,并未增加侵权责任主体。

深圳市中院曾判“权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5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也涉及“火疗”。文书显示,在火疗事故一审判决下达后,权健公司提起上诉,将受伤消费者肖某、加盟商黄某和技师张某告上法庭。

文书显示,2016年3月7日,肖某在“权健自然医学美容院雅丽工作室”拔火罐时,因技师张某操作不当,导致其右上肢、胸腹及后背等多处皮肤被酒精火焰烧伤,随后被送医。肖重妹康复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两万余元,其中黄某垫付8000元,张某垫付17467元。经司法鉴定,肖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4万元。肖某为此支出鉴定费4440元。权健公司在经营直销产品过程中将“道教循经火疗”疗法一并向用户推广。黄某系权健公司的加盟商,张某系其营销人员,也系权健公司派往黄某工作室的指导老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权健公司、张某、黄某应否对肖某所受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作为服务提供者,张某作为火疗实际操作者,均无相关医疗资质,以致肖某在拔火罐时被酒精火焰烧伤皮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权健公司派驻该工作室的指导、培训老师,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权健公司承担;故肖某损失应由黄雅丽、权健公司共同承担。综上,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黄某、权健公司均应赔偿原告损失。

权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该院认为,黄某工作室的门店及室内有醒目标签“权健自然科学”,室内也悬挂了权健公司、“权健火疗”的简介,其从事的也是相关的火疗服务,足以使消费者形成黄某工作室由权健公司支配、该工作室从事的服务为权健公司所有或传授的外观印象。同时根据黄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如“做权健上线就是下线的老板”、“你带我入行,你就是我老板”、“这就是权健人”、“火疗培训招生”、“深圳工作室欢迎大家”等字样或图片,足以表明黄某从事的商业活动始终受到自称为权健公司员工的人的业务指导,并自行发展下线会员。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表明黄某工作室无论从内部关系还是外在宣传上均与权健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权健公司仅以其与黄雅丽没有形成书面的加盟关系、黄某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向权健公司支付加盟费用为由对以上证据均予否认,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权健旗下经理曾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权健涉及的不止有健康权纠纷,还涉及传销。

2018年6月26日,安徽省郎溪县法院做出一份刑事判决。文书显示,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岑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天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成为初级经理、三星代表。后岑某在郎溪县及江苏省溧阳市等地通过开展推介、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1100元、7700元、9900元、15400元、23000元不等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合作奖、销售奖等,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3月,岑某在郎溪县溧阳市区域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150余人,会员层级超过三级,非法获利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岑明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一百五十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岑明保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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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显示曾有权健销售人员组织传销,加盟商频出火疗事故

已有判例显示,“权健”旗下的火疗事故并不鲜见,此类案件多半争议在于权健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判例还显示,权健旗下营销人员组织传销活动被判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记者 曾金秋

2018年12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丁香医生”推送了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质疑天津权健集团的保健生意。

根据媒体报道,权健公司从推销“保健鞋垫”和“负离子卫生巾”起家,还用14年时间在全国铺开7000多家加盟火疗店。这些项目导致一些原本可以接受医治的患者被烧伤,或者病情加重。

12月26日凌晨,权健集团通过旗下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权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声明,称“丁香医生”发布不实文章,利用从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权健公司还表示对于文中报道的女童周洋,权健公司从未宣传将其治愈的相关信息。同时,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事件调查取证,于2015年4月,判决周二力败诉。

12月26日,“丁香医生”发文称,“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裁判文书网涉及“权健”和“火疗”的案例并不鲜见。

加盟商频出火疗事故

2018年6月22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该案涉及权健公司加盟商家“权健龙爱店”的一次火疗事故。文书提到,2017年4月,尹某向曾某交纳1068元,成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并约定为尹某做一个星期的火疗。2017年4月,尹某在洞口县某街道某某路某房权健龙爱店做第二次火疗时,因敷在腰背部、沾有酒精的毛巾着火。尹某腰背部烧伤,在采取自救措施时,从床上摔下,致左内外踝韧带损伤。

一审法院认为,权健龙爱店在没有取得火疗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尹某提供火疗服务,导致尹淑君在接受火疗服务时受伤,权健龙爱店应当对尹淑君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尹淑君主张三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承担代理费,并予以惩罚性赔偿2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尹淑君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故对尹淑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洞口县亚健康调理养生馆与尹淑君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尹淑君要求洞口县亚健康调理养生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曾玉芳、钟二团均为权健龙爱店的服务员,其工作所产生的收益是权健龙爱店享有,故民事责任应当由权健龙爱店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由洞口县权健龙爱百货店赔偿尹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1117.63元。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应否追加权健公司及权健龙爱店所称的该店其他八个经营者为当事人。对此,法院认为,权健龙爱店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权健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权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法院最终驳回权健龙爱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浙江丽水市发布的一份判决也提到“火疗事故”。文书显示,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善伊火疗养生馆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8月10日,原告孙某在进行火疗时,被酒精火焰烧伤全身多处。孙某受伤后当日于丽水市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烧伤II度5%”。孙某于同年8月11日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8%火焰烧伤(II度8%;面颈部、躯干及臀部)”,住院12天。

一审法院同样将谁来承担侵权责任视作争议焦点。孙某认为,她是在被告处消费时受伤,不论是由谁操作导致烧伤都应由被告“善伊火疗养生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其是权健国际自然医学(集体)有限公司的加盟商,且将原告烧伤的是受公司指派到被告处实习的加盟商,故应由权健国际自然医学(集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善伊火疗养生馆”是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不依附于其他机构,故而认定,原告的损失由火疗馆承担。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只对赔偿数额进行了改判,并未增加侵权责任主体。

深圳市中院曾判“权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5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也涉及“火疗”。文书显示,在火疗事故一审判决下达后,权健公司提起上诉,将受伤消费者肖某、加盟商黄某和技师张某告上法庭。

文书显示,2016年3月7日,肖某在“权健自然医学美容院雅丽工作室”拔火罐时,因技师张某操作不当,导致其右上肢、胸腹及后背等多处皮肤被酒精火焰烧伤,随后被送医。肖重妹康复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两万余元,其中黄某垫付8000元,张某垫付17467元。经司法鉴定,肖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4万元。肖某为此支出鉴定费4440元。权健公司在经营直销产品过程中将“道教循经火疗”疗法一并向用户推广。黄某系权健公司的加盟商,张某系其营销人员,也系权健公司派往黄某工作室的指导老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权健公司、张某、黄某应否对肖某所受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作为服务提供者,张某作为火疗实际操作者,均无相关医疗资质,以致肖某在拔火罐时被酒精火焰烧伤皮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权健公司派驻该工作室的指导、培训老师,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权健公司承担;故肖某损失应由黄雅丽、权健公司共同承担。综上,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黄某、权健公司均应赔偿原告损失。

权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该院认为,黄某工作室的门店及室内有醒目标签“权健自然科学”,室内也悬挂了权健公司、“权健火疗”的简介,其从事的也是相关的火疗服务,足以使消费者形成黄某工作室由权健公司支配、该工作室从事的服务为权健公司所有或传授的外观印象。同时根据黄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如“做权健上线就是下线的老板”、“你带我入行,你就是我老板”、“这就是权健人”、“火疗培训招生”、“深圳工作室欢迎大家”等字样或图片,足以表明黄某从事的商业活动始终受到自称为权健公司员工的人的业务指导,并自行发展下线会员。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表明黄某工作室无论从内部关系还是外在宣传上均与权健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权健公司仅以其与黄雅丽没有形成书面的加盟关系、黄某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向权健公司支付加盟费用为由对以上证据均予否认,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权健旗下经理曾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权健涉及的不止有健康权纠纷,还涉及传销。

2018年6月26日,安徽省郎溪县法院做出一份刑事判决。文书显示,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岑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天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成为初级经理、三星代表。后岑某在郎溪县及江苏省溧阳市等地通过开展推介、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1100元、7700元、9900元、15400元、23000元不等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合作奖、销售奖等,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3月,岑某在郎溪县溧阳市区域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150余人,会员层级超过三级,非法获利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岑明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一百五十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岑明保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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