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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预言家② |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提上日程,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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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预言家② |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提上日程,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引爆舆论。2019年修改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被进一步提上日程。“相关制度设计将回应社会关切,删除部分过时条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昱倩

校园暴力事件屡次引爆舆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成为了其中一类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修法早有征兆。2018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称,根据校园暴力的不同情形、危害性大小,要完善有针对性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今年将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之一,就是校园暴力。”

最高法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虽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近七成涉故意杀人罪案件为预谋犯罪,超六成牵扯到“宿舍”。在被告人年龄分布方面,81.02%抢劫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非法拘禁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占比最少;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案件中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

极端个案引发公众热议。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陕西省神木县一名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遭殴打致死……“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上,可否增加宽严相济原则,以便与我国基本的刑事法律政策相协调。对于极端恶劣的低龄作恶者,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经过法定程序的综合评估,实施超法律的制裁。”2018年12月1日,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称。

亦有业内人士试图从立法技术层面建议修改两法。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撰文指出,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时的立法理念与技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一定疏漏:没有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存在监护侵害、监护缺失与监护无力的困境儿童,国家监护制度缺失,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监督干预措施;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没有有效的处置干预措施,客观上造成法外盲区;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不健全,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律师付建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诸多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更多的是原则性的条款。未成年人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不确定,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欠缺操作性,倡导性内容过多就会将法律本身变成“最佳努力条款”,破坏其刚性的约束力,而达不到立法的初衷。“实践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都无法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做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切实关怀与人格尊重,或者说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付建说。

也有声音表示反对。律师冯贵强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表示,目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合理依据,“犯罪低龄化现象并不是意味着青少年已经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他说,青少年在未能分辨是非的情况下接受到了不良信息,没有对自己行为性质的完全认识,也没有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导致实施了犯罪行为。

“目前形成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经过长期对我国国情的实践考察以及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说。

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司法系统人士和学者更支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完善政府保护、父母监护监督职责的强化等内容。

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表示,在考虑监护权转移问题时,国家监护更多是保全之法而非最优之选,应当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机制,并建立保护处分制度。她表示,与其降低刑事责年龄,不如建立体系化的分级干预制度。

“在本次修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需要慎重考虑。部分过时条款应适当删除,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应进行回应。”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教授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适当“福利法化”,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方向则是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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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预言家② |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提上日程,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引爆舆论。2019年修改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被进一步提上日程。“相关制度设计将回应社会关切,删除部分过时条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昱倩

校园暴力事件屡次引爆舆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成为了其中一类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修法早有征兆。2018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称,根据校园暴力的不同情形、危害性大小,要完善有针对性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今年将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之一,就是校园暴力。”

最高法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虽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近七成涉故意杀人罪案件为预谋犯罪,超六成牵扯到“宿舍”。在被告人年龄分布方面,81.02%抢劫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非法拘禁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占比最少;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案件中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

极端个案引发公众热议。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陕西省神木县一名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遭殴打致死……“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上,可否增加宽严相济原则,以便与我国基本的刑事法律政策相协调。对于极端恶劣的低龄作恶者,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经过法定程序的综合评估,实施超法律的制裁。”2018年12月1日,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称。

亦有业内人士试图从立法技术层面建议修改两法。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撰文指出,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时的立法理念与技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一定疏漏:没有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存在监护侵害、监护缺失与监护无力的困境儿童,国家监护制度缺失,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监督干预措施;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没有有效的处置干预措施,客观上造成法外盲区;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不健全,使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律师付建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诸多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更多的是原则性的条款。未成年人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不确定,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欠缺操作性,倡导性内容过多就会将法律本身变成“最佳努力条款”,破坏其刚性的约束力,而达不到立法的初衷。“实践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都无法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做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切实关怀与人格尊重,或者说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付建说。

也有声音表示反对。律师冯贵强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表示,目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合理依据,“犯罪低龄化现象并不是意味着青少年已经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他说,青少年在未能分辨是非的情况下接受到了不良信息,没有对自己行为性质的完全认识,也没有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导致实施了犯罪行为。

“目前形成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经过长期对我国国情的实践考察以及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说。

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司法系统人士和学者更支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完善政府保护、父母监护监督职责的强化等内容。

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表示,在考虑监护权转移问题时,国家监护更多是保全之法而非最优之选,应当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机制,并建立保护处分制度。她表示,与其降低刑事责年龄,不如建立体系化的分级干预制度。

“在本次修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需要慎重考虑。部分过时条款应适当删除,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应进行回应。”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教授在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上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适当“福利法化”,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方向则是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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