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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牵头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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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牵头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马晓甜

民企融资利好频至。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该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2月26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旨在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据介绍,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达成的创新性金融衍生品。在约定期内,合约卖方替合约买方承担合约中参考实体、特定债务种类及其他具备债务特征的债务相关信用风险,同时定期按照约定向合约买方收取保护费用;当发生信用事件或违约事件时,合约卖方按合同条款对合约买方进行赔偿。

民营企业可作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参考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亦可成为合约的标的债务。债券市场中存在投资意愿、但希望规避违约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资本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合约创设机构协商,使信用保护合约的产品设计满足自身风险偏好需求。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协议是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2014年版)》)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新老协议衔接问题,协会规定,交易双方在通知发布前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用保护工具试点业务而签署的《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前述交易双方开展新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时,应当签署《主协议(合约版)》及补充协议。

《主协议(合约版)》共十四条,从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及效力等级、净额支付、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计算、利息、赔偿和费用的计算以及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安排,同时在破产情形、终止事件处理、信用事件争议处理、支付货币等方面形成创新性设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曾指出,民企的融资冰山共有三座:一是资管新规下非标融资渠道受阻、二是债券违约增多导致债券一级发行负增、三是银行惜贷导致信贷投放不足。

面对民企融资困境,近期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

11月2日,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成为首批信用保护卖方,共达成两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考实体包含不同主体评级的民营企业,分别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为上述民营企业近期发行公司债的主承销商,其为自己主承的民营企业客户提供信用保护。

“在当前情况下,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推出,对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国泰君安方面表示,国际和国内相关经验表明,合理使用信用保护工具,对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市场信心和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具有较大的作用和价值。

渤海证券分析师李元玮则指出,试点的四单业务的标的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表明工具重点用于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创设机构都是标的债券的主承销商,相当于是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券进行了增信,且债券与工具同时发行,开创了“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的新服务模式,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提升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提高了发行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姜超认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望推动民企债券融资逐步放量,未来一年内流动性压力降低,中期则看信贷投放的力度,若监管执行到位,表内信贷逐步发力有望弥补非标萎缩的融资缺口,民企再融资风险将显著降低。但他也指出,融资能力长期好转仍需依靠民企自身造血能力的增强和银行风险偏好的提升,前者靠的是减税减费,后者靠的是打破国企等领域的刚兑。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信用保护合约的推出将成为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增信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各类业务参与主体受益:一是满足合约买方(或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与管理的差异化需求;二是畅通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提升民企发债融资能力;三是丰富证券公司等创设机构的业务品种,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工作部署,鼓励证券行业通过信用保护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加强信用保护合约参与主体的审慎自律管理,积极引导证券行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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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牵头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马晓甜

民企融资利好频至。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该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2月26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旨在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据介绍,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达成的创新性金融衍生品。在约定期内,合约卖方替合约买方承担合约中参考实体、特定债务种类及其他具备债务特征的债务相关信用风险,同时定期按照约定向合约买方收取保护费用;当发生信用事件或违约事件时,合约卖方按合同条款对合约买方进行赔偿。

民营企业可作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参考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亦可成为合约的标的债务。债券市场中存在投资意愿、但希望规避违约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资本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合约创设机构协商,使信用保护合约的产品设计满足自身风险偏好需求。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协议是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2014年版)》)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新老协议衔接问题,协会规定,交易双方在通知发布前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用保护工具试点业务而签署的《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前述交易双方开展新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时,应当签署《主协议(合约版)》及补充协议。

《主协议(合约版)》共十四条,从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及效力等级、净额支付、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计算、利息、赔偿和费用的计算以及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安排,同时在破产情形、终止事件处理、信用事件争议处理、支付货币等方面形成创新性设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曾指出,民企的融资冰山共有三座:一是资管新规下非标融资渠道受阻、二是债券违约增多导致债券一级发行负增、三是银行惜贷导致信贷投放不足。

面对民企融资困境,近期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

11月2日,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成为首批信用保护卖方,共达成两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考实体包含不同主体评级的民营企业,分别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为上述民营企业近期发行公司债的主承销商,其为自己主承的民营企业客户提供信用保护。

“在当前情况下,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推出,对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国泰君安方面表示,国际和国内相关经验表明,合理使用信用保护工具,对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市场信心和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具有较大的作用和价值。

渤海证券分析师李元玮则指出,试点的四单业务的标的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表明工具重点用于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创设机构都是标的债券的主承销商,相当于是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券进行了增信,且债券与工具同时发行,开创了“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的新服务模式,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提升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提高了发行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姜超认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望推动民企债券融资逐步放量,未来一年内流动性压力降低,中期则看信贷投放的力度,若监管执行到位,表内信贷逐步发力有望弥补非标萎缩的融资缺口,民企再融资风险将显著降低。但他也指出,融资能力长期好转仍需依靠民企自身造血能力的增强和银行风险偏好的提升,前者靠的是减税减费,后者靠的是打破国企等领域的刚兑。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信用保护合约的推出将成为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增信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各类业务参与主体受益:一是满足合约买方(或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与管理的差异化需求;二是畅通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提升民企发债融资能力;三是丰富证券公司等创设机构的业务品种,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工作部署,鼓励证券行业通过信用保护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加强信用保护合约参与主体的审慎自律管理,积极引导证券行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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