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中共上海市委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目前为止地方出台的最严领导干部家属经商行为规定。《规定》中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同时,《规定》还对什么是经商办企业进行了界定,即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不过,不包括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
《规定》明确,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存在违反规定情况的领导干部,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即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海的《规定》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去年九、十月起,上海市委结合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的反馈整改意见,结合实际,开始酝酿制订这份文件。
华顿经济研究院院长沈晗耀对界面新闻表示,表面看来,这一规定剥夺了少数人的部分经商自由权利,但领导干部的任职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明确了领导干部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进一步打造政治清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事实上,中央在1980年代就对国家干部配偶及子女从事经商活动进行过规范,上海此次重申并收紧这项规定,既是顺应当前的反腐形势,同时也对上海自身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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