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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划重点:十大重点条文,十大关键字,六大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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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划重点:十大重点条文,十大关键字,六大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更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宪章”,对电商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历经五年、四次审议”,颁布于2018年8月31日,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更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宪章”。为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独家发布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从重点条文、领域分析、关键词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分析解读,从而引导电商更加规范,促进我国电商发展。(专题:http://www.100ec.cn/zt/dsfbg/)

在距离《电商法》实施不到一周的时间,为了帮助广大商家更好地应对行业变化,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2月27日,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

通过携手多位国内知名电商界一线实战律师对《电商法》进行分析解读,试图透过条文寻求对电子商务今后合规发展的方向,从立法历程、重点条文、领域分析、关键词等多个维度展开探索,管窥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存在的发展问题,从而正确引导电商各个平台合规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1、十大重点条文解读登记、税收平台更加规范化

在《电商法》出台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和“灰色地带”。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12 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结合《电商法》中第十条条文做了更加明确的细则解释。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关于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电商法》第三十八条中。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一直在立法过程中产生激烈的争论,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需要通过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电商法》中对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规则、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也是十分值得关注的焦点。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而设立,受益于消费者,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要求,但对于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网购中,消费者经常深受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消费问题所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问题。同时,通过消费的选择,实现电商行业的优胜劣汰,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其中,在先行赔偿责任机制上,也并非首次规定,因此,本条款则是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此外,蒙慧欣还表示,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存管问题上,在面对巨额资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所以如何安全存管也将是电商平台面对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电商法中有5个条文均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而此前,拼多多平台也加大力度对于售假问题的打击力度,这也说明当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不可可否的。

2、十大关键词解读 合法成为电商经营者准则

《电商法》中多个条文结合了消费者日常网购生活中出现的消费投诉问题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也被称为是“问题导向型立法”。报告中发布了十大关键分别为:电商纳税、微商代购、信誉评价、二选一、商品搭售、砍单、电子支付、押金退还、快递延期、大数据杀熟并进行解读,让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更加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合法经营成为电商经营者的准则。

关于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蒙慧欣认为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在电商行业中主要在生活服务尤其是在线旅游类平台集中出现,如携程、途牛、去哪儿、同程旅游、驴妈妈旅游、马蜂窝等OTA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不断加强。

对于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在内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而言,不仅需要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应该专注于产品与用户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产品经营、服务保障、防范风险等多个方面提升综合实力,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行业大潮中站得稳、行得远。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同样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否则只会助长平台违法行为。

此外,“砍单”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蒙慧欣表示,如何定义第二款中“支付价款”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网购中也会出现如预付金、拼单等情况的出现,这是值得商榷的。

距离《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到一周的时间,电商经营者合规化经营成为必然,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是,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靠的不单单是一部法律法规,而是行业从业者的合规化经营共同努力的结果。

3、六大法律义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更明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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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划重点:十大重点条文,十大关键字,六大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更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宪章”,对电商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历经五年、四次审议”,颁布于2018年8月31日,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更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宪章”。为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独家发布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从重点条文、领域分析、关键词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分析解读,从而引导电商更加规范,促进我国电商发展。(专题:http://www.100ec.cn/zt/dsfbg/)

在距离《电商法》实施不到一周的时间,为了帮助广大商家更好地应对行业变化,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2月27日,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

通过携手多位国内知名电商界一线实战律师对《电商法》进行分析解读,试图透过条文寻求对电子商务今后合规发展的方向,从立法历程、重点条文、领域分析、关键词等多个维度展开探索,管窥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存在的发展问题,从而正确引导电商各个平台合规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1、十大重点条文解读登记、税收平台更加规范化

在《电商法》出台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和“灰色地带”。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12 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结合《电商法》中第十条条文做了更加明确的细则解释。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关于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电商法》第三十八条中。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一直在立法过程中产生激烈的争论,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需要通过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电商法》中对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规则、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也是十分值得关注的焦点。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而设立,受益于消费者,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要求,但对于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网购中,消费者经常深受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消费问题所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问题。同时,通过消费的选择,实现电商行业的优胜劣汰,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其中,在先行赔偿责任机制上,也并非首次规定,因此,本条款则是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此外,蒙慧欣还表示,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存管问题上,在面对巨额资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所以如何安全存管也将是电商平台面对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电商法中有5个条文均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而此前,拼多多平台也加大力度对于售假问题的打击力度,这也说明当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不可可否的。

2、十大关键词解读 合法成为电商经营者准则

《电商法》中多个条文结合了消费者日常网购生活中出现的消费投诉问题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也被称为是“问题导向型立法”。报告中发布了十大关键分别为:电商纳税、微商代购、信誉评价、二选一、商品搭售、砍单、电子支付、押金退还、快递延期、大数据杀熟并进行解读,让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更加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合法经营成为电商经营者的准则。

关于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蒙慧欣认为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在电商行业中主要在生活服务尤其是在线旅游类平台集中出现,如携程、途牛、去哪儿、同程旅游、驴妈妈旅游、马蜂窝等OTA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不断加强。

对于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在内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而言,不仅需要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应该专注于产品与用户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产品经营、服务保障、防范风险等多个方面提升综合实力,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行业大潮中站得稳、行得远。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同样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否则只会助长平台违法行为。

此外,“砍单”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蒙慧欣表示,如何定义第二款中“支付价款”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网购中也会出现如预付金、拼单等情况的出现,这是值得商榷的。

距离《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到一周的时间,电商经营者合规化经营成为必然,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是,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靠的不单单是一部法律法规,而是行业从业者的合规化经营共同努力的结果。

3、六大法律义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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