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腾讯公司一审诉称,“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使腾讯公司不能从该业务中获取直接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有关过滤广告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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