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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庭前会议报告披露:合议庭驳回精神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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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庭前会议报告披露:合议庭驳回精神鉴定请求

今日,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庭前会议报告,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提级管辖请求和申请精神鉴定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汉中中院的微博直播,合议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此案提级管辖及张扣扣精神鉴定的请求。

22年前的一场斗殴中,陕西汉中的张扣扣母亲被王家人打死。王家三子王正军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赔偿张家9639.3元。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涉嫌将王家父子三人被当众杀害,酿成了除夕日复仇惨案。

合议庭驳回提级管辖的请求

今日,在法庭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庭前会议报告。报告显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诉求,部分被驳回。

其中一项诉求称,针对汉中市法院可能有失公允为由对管辖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其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扣扣在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十四组故意杀害三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张扣扣杀人案的案发地中级法院,依据《刑诉法》第25条、第21条规定,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其次,张福如对1996年伤害案件的申诉,已经被汉中市中院依法驳回,其不服汉中市中院驳回申诉,可以依法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张福如向省法院提出申诉也已经被驳回,故不能以此推断汉中中院审理张扣扣案有失公正。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审查张福如对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的申诉,与审理本案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因本院驳回了张福如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申诉,以此推断汉中中院有影响公正审理、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合议庭驳回张扣扣精神鉴定的请求

辩护人还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障碍程度出具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扣扣属于有预谋杀人犯罪。杀人过程中,被告人张扣扣能准确地确定三被害人身份,持刀分别在被害人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十刀,造成被害人心、肝、肺多脏器破裂,连杀三人,充分暴露了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案发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其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在卷证据中,其亲属及同村村民、工友、战友、朋友均证明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均未提起有关申请。综上,其申请精神病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合议庭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该请求不予准许。

对此,张扣扣表示异议,他在庭上称,1996年的案子与2008年的案子是因果关系,应当合并。且案发前他心里压抑,看到王正军时精神出于崩溃边缘。

其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关于张扣扣的精神鉴定,辩护人是以张扣扣入看守所时心电图异常提出的,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并不是作案前和作案后的精神状态,庭前报告中的理由不能作为驳回精神鉴定障碍申请的理由。

此外,辩护人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12次提讯时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相关笔录材料。请求法院向南郑区看守所调取该所《提讯提解登记表》中与张扣扣有关的的记录。

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对侦察机关12次提讯情况进行了核查,不存在有侦察机关收集但未移交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辩护人请求法院通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教授、心内科副主任郭某鸿作为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机关认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的是鉴定意见,而《入所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及医师田某、吉某证言,并非鉴定意见,北京大学教授也并非本案鉴定人,申请其出庭没有合法依据。合议庭采纳公诉人意见,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此前张父多次申诉被驳回

因对王正军故意伤害不服,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随后,张父又向汉中中院提出申诉。

2018年10月19日,汉中中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张父随后继续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就在开庭前几日,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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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庭前会议报告披露:合议庭驳回精神鉴定请求

今日,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庭前会议报告,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提级管辖请求和申请精神鉴定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汉中中院的微博直播,合议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此案提级管辖及张扣扣精神鉴定的请求。

22年前的一场斗殴中,陕西汉中的张扣扣母亲被王家人打死。王家三子王正军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赔偿张家9639.3元。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涉嫌将王家父子三人被当众杀害,酿成了除夕日复仇惨案。

合议庭驳回提级管辖的请求

今日,在法庭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庭前会议报告。报告显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诉求,部分被驳回。

其中一项诉求称,针对汉中市法院可能有失公允为由对管辖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其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扣扣在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十四组故意杀害三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张扣扣杀人案的案发地中级法院,依据《刑诉法》第25条、第21条规定,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其次,张福如对1996年伤害案件的申诉,已经被汉中市中院依法驳回,其不服汉中市中院驳回申诉,可以依法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张福如向省法院提出申诉也已经被驳回,故不能以此推断汉中中院审理张扣扣案有失公正。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审查张福如对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的申诉,与审理本案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因本院驳回了张福如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申诉,以此推断汉中中院有影响公正审理、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合议庭驳回张扣扣精神鉴定的请求

辩护人还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障碍程度出具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扣扣属于有预谋杀人犯罪。杀人过程中,被告人张扣扣能准确地确定三被害人身份,持刀分别在被害人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十刀,造成被害人心、肝、肺多脏器破裂,连杀三人,充分暴露了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案发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其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在卷证据中,其亲属及同村村民、工友、战友、朋友均证明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均未提起有关申请。综上,其申请精神病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合议庭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该请求不予准许。

对此,张扣扣表示异议,他在庭上称,1996年的案子与2008年的案子是因果关系,应当合并。且案发前他心里压抑,看到王正军时精神出于崩溃边缘。

其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关于张扣扣的精神鉴定,辩护人是以张扣扣入看守所时心电图异常提出的,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并不是作案前和作案后的精神状态,庭前报告中的理由不能作为驳回精神鉴定障碍申请的理由。

此外,辩护人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12次提讯时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相关笔录材料。请求法院向南郑区看守所调取该所《提讯提解登记表》中与张扣扣有关的的记录。

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对侦察机关12次提讯情况进行了核查,不存在有侦察机关收集但未移交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辩护人请求法院通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教授、心内科副主任郭某鸿作为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机关认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的是鉴定意见,而《入所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及医师田某、吉某证言,并非鉴定意见,北京大学教授也并非本案鉴定人,申请其出庭没有合法依据。合议庭采纳公诉人意见,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此前张父多次申诉被驳回

因对王正军故意伤害不服,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随后,张父又向汉中中院提出申诉。

2018年10月19日,汉中中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张父随后继续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就在开庭前几日,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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