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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大类18项确定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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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大类18项确定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明确责任

《方案》明确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省级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广东八大类18项确定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明确责任

文/郭浩敏

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广东省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方案》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方案》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一是义务教育;二是学生资助;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四是基本养老保险;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六是基本卫生计生;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八是基本住房保障。

义务教育类财政事权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根据《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乳源、连山、连南3个省级试点县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实施膳食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学生资助类财政事权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另外,基本就业服务类财政事权,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基本养老保险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基本医疗保障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基本卫生计生类财政事权,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基本生活救助类财政事权,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基本住房保障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确定支出责任,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细化分类分档

《方案》规范简化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适当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对中央确定的18项共同财政事权,将7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1项参照调整分档,10项参照中央做法暂不调整。

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7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补助的分档调整为与上述7项基本一致。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项,暂按现行政策由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市县工作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方案》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此次改革进一步细化分为为4档。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30%支出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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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大类18项确定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明确责任

《方案》明确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省级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广东八大类18项确定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明确责任

文/郭浩敏

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广东省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方案》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方案》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一是义务教育;二是学生资助;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四是基本养老保险;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六是基本卫生计生;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八是基本住房保障。

义务教育类财政事权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根据《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乳源、连山、连南3个省级试点县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实施膳食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学生资助类财政事权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另外,基本就业服务类财政事权,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基本养老保险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基本医疗保障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基本卫生计生类财政事权,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基本生活救助类财政事权,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基本住房保障类财政事权,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确定支出责任,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细化分类分档

《方案》规范简化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适当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对中央确定的18项共同财政事权,将7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1项参照调整分档,10项参照中央做法暂不调整。

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7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补助的分档调整为与上述7项基本一致。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项,暂按现行政策由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市县工作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方案》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此次改革进一步细化分为为4档。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30%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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