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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住宅销售时须定好停车费标准,调价提前三个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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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住宅销售时须定好停车费标准,调价提前三个月公示

1月8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文 | 广州地产派

1月8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须在住宅销售时约定好,对于已售住宅的停车场则可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所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均须提前公示3个月。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住宅销售时定好停车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到,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已售住宅停车费乱涨价?不可以!

对于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则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发现违规收费可向12358投诉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如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将公告10个自然日(至1月17日),如有意见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2.传真:020-83228810

3.电子邮箱:chennaihao@gz.gov.cn

 

来源:广州地产派

原标题:新规!广州住宅销售时须定好停车费标准,调价提前三个月公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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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文 | 广州地产派

1月8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须在住宅销售时约定好,对于已售住宅的停车场则可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所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均须提前公示3个月。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住宅销售时定好停车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到,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已售住宅停车费乱涨价?不可以!

对于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则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发现违规收费可向12358投诉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如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将公告10个自然日(至1月17日),如有意见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2.传真:020-83228810

3.电子邮箱:chennaihao@gz.gov.cn

 

来源:广州地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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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