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来自神秘塑料桶的危险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来自神秘塑料桶的危险

近日,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庭审现场。

文|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陈莹

30多吨危险化学废弃物跨省运到湖北,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丹江口大坝附近,一堆大塑料桶冒出刺鼻的气味,路人纷纷掩鼻……近日,这起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从2017年12月案发,因案情重大、事实复杂,办理过程历经近一年。通过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努力,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及两地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通力配合、统筹协调下,该案顺利办结。

辗转两省的“神秘”塑料桶

地处汉江中上游的丹江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是十堰市代管的县级市,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有“中国水都”之称。

2017年年底,丹江口大坝附近,某生物有限公司闲置的厂房院内突然多出100多个塑料大桶,冒出刺鼻的气味。当年12月26日,接到举报的丹江口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迅速赶往现场,将这批大桶进行封存。

“得知线索后,我们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污染环境案件,马上去环保局了解情况。”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部负责人李康说。

原来,2015年6月,河南邓州人唐祖鹏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河南省西峡县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从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电源公司分批购入142桶、30多吨二氧七环废母液,准备将提炼出来的产品进行销售。

闲置两年后,唐祖鹏将这批母液及设备从邓州运到西峡县某村一石子厂内,进行加工提炼,试图生产改性沥青。生产期间排出大量浓烟,废水也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地坑中。散发着刺激性气味的浓烟和废水,严重影响了周围村民的生活,并对石子厂周边环境造成了破坏。

这个“土作坊”运作了3天就被叫停。2017年12月19日,西峡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前往现场对唐祖鹏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查封、扣押了全部二氧七环母液及生产设备。

唐祖鹏不甘心就此罢手,同年12月24日,他偷偷雇用司机将已被查封扣押的二氧七环废母液和生产设备从河南运往毗邻的湖北十堰,存放在丹江口市境内,想寻找地点继续加工提炼。不料,部分二氧七环废母液发生泄露,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李康告诉记者,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这批二氧七环废母液总重达30.68吨,其中含有氯乙烯、二氯乙烷和苯等致癌性物质,含量超过相关国标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跨区域跨部门调查,锁定污染证据

“汉江是长江最长的支流,丹江口市地处汉江中上游,在这样的区域内肆意加工提炼,产生的废水必然会对水源产生危害,破坏环境。”李康认为。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监督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也提前介入了侦查。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李康解释说,此前污染环境案件都是检测出化学物质后才能定罪,然而转运的30吨二氧七环母液刚到丹江口市存放即被查获,尚无法确定唐祖鹏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在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委会上,检察长何昌波和大家展开了讨论:“二氧七环母液虽然是做维生素B的原料,但这批母液的生产商称,该公司在生产时加入过有致癌性的二氯乙烷,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也认为,这批固体废物中致癌性物质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的标准限值,可判定为危险废物。”

检委会讨论的结论是,唐祖鹏存放在丹江口的二氧七环母液是危险废物。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思路给予支持,并派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指导,共同研究指控思路。2018年9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批准逮捕了唐祖鹏,并派检察官参与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关键犯罪证据。

“我们需要查清这批危险废物的来源、走向,以及唐祖鹏在外地、外省是否还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李康表示。

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湖北省十堰市、陕西省商洛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检察机关就建立了《三省五县(市、区)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2018年11月将协作范围扩大到三省四市、22个县市区,形成了系统的跨区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由于此案的上源地在河南省南阳市所属的邓州市、西峡县等地,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跨区域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丹江口市环保、公安部门,会同西峡县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了联合调查,实地查看现场,走访相关人员,并从西峡县环保局调取了2017年年底查处唐祖鹏改性沥青加工点的全部材料。最终,查清了唐祖鹏在西峡县、丹江口市等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加工提炼期间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

2018年11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祖鹏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唐祖鹏在部分犯罪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唐祖鹏在法庭上辩称:“二氧七环母液不是废品,系半成品,在提炼加工过程中没有产生废水废气。”但法院认为,唐祖鹏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该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查封、扣押的二氧七环废母液及其设备,依法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近年来,包括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十堰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深化与陕西省、河南省等毗邻地区检察机关的协作,加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司法保护。

“省与省交界之处,往往地形复杂,跨地域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禁绝。”与十堰市接壤的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毗邻地区检察机关联合组织跨地域的执法行动,能有针对性地消除打击“盲点”,既能对跨区域生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还可以起到宣传环保法规和教育的作用。

“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毗邻地区检察机关协作,打击污染环境恶性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武表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来自神秘塑料桶的危险

近日,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庭审现场。

文|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陈莹

30多吨危险化学废弃物跨省运到湖北,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丹江口大坝附近,一堆大塑料桶冒出刺鼻的气味,路人纷纷掩鼻……近日,这起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危险废物跨省破坏环境案”,从2017年12月案发,因案情重大、事实复杂,办理过程历经近一年。通过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努力,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及两地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通力配合、统筹协调下,该案顺利办结。

辗转两省的“神秘”塑料桶

地处汉江中上游的丹江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是十堰市代管的县级市,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有“中国水都”之称。

2017年年底,丹江口大坝附近,某生物有限公司闲置的厂房院内突然多出100多个塑料大桶,冒出刺鼻的气味。当年12月26日,接到举报的丹江口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迅速赶往现场,将这批大桶进行封存。

“得知线索后,我们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污染环境案件,马上去环保局了解情况。”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部负责人李康说。

原来,2015年6月,河南邓州人唐祖鹏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河南省西峡县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从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电源公司分批购入142桶、30多吨二氧七环废母液,准备将提炼出来的产品进行销售。

闲置两年后,唐祖鹏将这批母液及设备从邓州运到西峡县某村一石子厂内,进行加工提炼,试图生产改性沥青。生产期间排出大量浓烟,废水也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地坑中。散发着刺激性气味的浓烟和废水,严重影响了周围村民的生活,并对石子厂周边环境造成了破坏。

这个“土作坊”运作了3天就被叫停。2017年12月19日,西峡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前往现场对唐祖鹏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查封、扣押了全部二氧七环母液及生产设备。

唐祖鹏不甘心就此罢手,同年12月24日,他偷偷雇用司机将已被查封扣押的二氧七环废母液和生产设备从河南运往毗邻的湖北十堰,存放在丹江口市境内,想寻找地点继续加工提炼。不料,部分二氧七环废母液发生泄露,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李康告诉记者,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这批二氧七环废母液总重达30.68吨,其中含有氯乙烯、二氯乙烷和苯等致癌性物质,含量超过相关国标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跨区域跨部门调查,锁定污染证据

“汉江是长江最长的支流,丹江口市地处汉江中上游,在这样的区域内肆意加工提炼,产生的废水必然会对水源产生危害,破坏环境。”李康认为。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监督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也提前介入了侦查。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李康解释说,此前污染环境案件都是检测出化学物质后才能定罪,然而转运的30吨二氧七环母液刚到丹江口市存放即被查获,尚无法确定唐祖鹏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在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委会上,检察长何昌波和大家展开了讨论:“二氧七环母液虽然是做维生素B的原料,但这批母液的生产商称,该公司在生产时加入过有致癌性的二氯乙烷,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也认为,这批固体废物中致癌性物质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的标准限值,可判定为危险废物。”

检委会讨论的结论是,唐祖鹏存放在丹江口的二氧七环母液是危险废物。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思路给予支持,并派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指导,共同研究指控思路。2018年9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批准逮捕了唐祖鹏,并派检察官参与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关键犯罪证据。

“我们需要查清这批危险废物的来源、走向,以及唐祖鹏在外地、外省是否还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李康表示。

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湖北省十堰市、陕西省商洛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检察机关就建立了《三省五县(市、区)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2018年11月将协作范围扩大到三省四市、22个县市区,形成了系统的跨区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由于此案的上源地在河南省南阳市所属的邓州市、西峡县等地,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跨区域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丹江口市环保、公安部门,会同西峡县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了联合调查,实地查看现场,走访相关人员,并从西峡县环保局调取了2017年年底查处唐祖鹏改性沥青加工点的全部材料。最终,查清了唐祖鹏在西峡县、丹江口市等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加工提炼期间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

2018年11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祖鹏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唐祖鹏在部分犯罪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唐祖鹏在法庭上辩称:“二氧七环母液不是废品,系半成品,在提炼加工过程中没有产生废水废气。”但法院认为,唐祖鹏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该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唐祖鹏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查封、扣押的二氧七环废母液及其设备,依法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近年来,包括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十堰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深化与陕西省、河南省等毗邻地区检察机关的协作,加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司法保护。

“省与省交界之处,往往地形复杂,跨地域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禁绝。”与十堰市接壤的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毗邻地区检察机关联合组织跨地域的执法行动,能有针对性地消除打击“盲点”,既能对跨区域生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还可以起到宣传环保法规和教育的作用。

“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毗邻地区检察机关协作,打击污染环境恶性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武表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