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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指导意见严惩妨害公共安全犯罪 专家:公共安全任何人无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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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指导意见严惩妨害公共安全犯罪 专家:公共安全任何人无特权

专家指出,即使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甚至应当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也不得借口年事已高、年少无知、身体有病、精神不佳、情绪失控等等理由网开一面而适用缓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昱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两高一部称,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最高法中国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4.8%。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

司法大数据显示,就量刑而言,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仅0.94%判决为无罪。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最新《意见》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公交上“打司机”普遍获缓刑,业界学界早有专家呼吁处“实刑”。

据《北京日报》,沈阳高新区法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理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只有2起案件适用了实刑,其他20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北京法官胡洋举例称,2015年5月,张某酒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968路公交车,因司机刹车致其携带的鸡蛋破损,张某与司机发生争执,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司机紧急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拉拽时公交车行驶速度为24.8-31.9公里/小时。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胡洋说,合议庭合议时是有分歧的,有人认为,张某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定罪。也有人认为司机处置及时,才未发生严重后果,张某理应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的专家型法官喻海松指出,针对法院普遍适用缓刑的现象,可以仿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刑法中新增“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设置起刑档。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在3年以下量刑,随着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刑幅度递增。“对于频发的威胁行驶中公交车安全的犯罪,刑法该出手时必须出手,这样才能震慑此类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界面新闻指出,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中,妨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这仅限于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罚的案件,因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适用条件之一是被判处的刑期不能超过三年。

洪道德指出,即使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甚至应当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也不得借口年事已高、年少无知、身体有病、精神不佳、情绪失控等等理由网开一面而适用缓刑,总之,在公共安全面前,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此外,两高一部的《意见》中还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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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指导意见严惩妨害公共安全犯罪 专家:公共安全任何人无特权

专家指出,即使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甚至应当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也不得借口年事已高、年少无知、身体有病、精神不佳、情绪失控等等理由网开一面而适用缓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昱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两高一部称,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最高法中国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4.8%。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

司法大数据显示,就量刑而言,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仅0.94%判决为无罪。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最新《意见》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公交上“打司机”普遍获缓刑,业界学界早有专家呼吁处“实刑”。

据《北京日报》,沈阳高新区法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理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只有2起案件适用了实刑,其他20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北京法官胡洋举例称,2015年5月,张某酒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968路公交车,因司机刹车致其携带的鸡蛋破损,张某与司机发生争执,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司机紧急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拉拽时公交车行驶速度为24.8-31.9公里/小时。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胡洋说,合议庭合议时是有分歧的,有人认为,张某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定罪。也有人认为司机处置及时,才未发生严重后果,张某理应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的专家型法官喻海松指出,针对法院普遍适用缓刑的现象,可以仿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刑法中新增“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设置起刑档。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在3年以下量刑,随着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刑幅度递增。“对于频发的威胁行驶中公交车安全的犯罪,刑法该出手时必须出手,这样才能震慑此类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界面新闻指出,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中,妨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这仅限于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罚的案件,因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适用条件之一是被判处的刑期不能超过三年。

洪道德指出,即使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甚至应当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也不得借口年事已高、年少无知、身体有病、精神不佳、情绪失控等等理由网开一面而适用缓刑,总之,在公共安全面前,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此外,两高一部的《意见》中还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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